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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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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现状与文献特点分析
            陈始发 点击量:7503
江西财经大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指示、决议等。这些珍贵文献是中共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进行法制建设留下的宝贵财富。遗憾的是,大量原始革命法律文献尚没有得到系统整理,而且由于革命根据地所在地区一般经济条件较差,法律文献缺乏妥善保护条件,极有可能被遗弃甚至永远散失,抢救和保护这些文献是历史赋予的时代责任。同时,中国法制史领域的革命法制建设研究难以深入,原因之一就在于革命法制资料的匮乏。系统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对于拓宽党史研究领域,填补大多数根据地法制研究的空白,科学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现状概述

  从总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开始关注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主要的有韩延龙、常兆儒编辑出版的四卷本《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981、1984),该丛书将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政府关于加强革命法制建设的决议、训令、指示和各根据地制定与颁行的法律、法令、条例、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以及各根据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的报告、说明及工作经验总结等汇辑成册,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全面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成果。蓝全普编辑的《解放区法规概要》(1981),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选编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1984),瑞金县人民法院编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1991),艾绍润、高海深主编的《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2007),分别对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及解放区的主要法律文献进行了汇集和整理。这些文献整理成果成为较长时期开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的最基本资料。

  从编辑体例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采用的是“八编法”,将文献划分为宪法性文件、选举法规、政权机构组织法、刑事法规、诉讼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法规等八大类。该体例奠定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编纂的基本框架,为后来者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但随着法律文献的不断发掘,这种划分法也逐步暴露出其局限性,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将大量的经济法和行政法包容进去,而这两部分立法恰恰是大多数革命根据地分量最重的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对此作了较大的框架调整,可概括为“六编法”,即划分为国家法(含宪法性文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令)、行政法(含行政管理法令、公安管理法令、民政管理法令、民族政策、文教卫生科技管理法令)、刑法、民法、经济法(含财政经济管理法令、工商业经济政策、税收条例、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司法制度(含司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制度、检察行政管理和检察制度)等六个部分。该划分法最大的特点是用国家法包容宪法性文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令,将诉讼法改为司法制度,婚姻法改为民法,并新增了行政法和经济法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较为科学和完善,一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设置为新文献的录入提供了准入口;二是司法制度、民法取代诉讼法和婚姻法也使得口径更宽,比如检察制度放在司法制度里面比放在诉讼法里面就更加准确;三是大类别设置下面的细分类别也有其独到之处,务实地把一些起着法律作用的政策文件收录进来,比如宪法性文件、民族政策、工商业政策等。

  可见,对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系统整理仍有待深入展开。一是近年来,出版了不少根据地的新史料汇编,增加了相当部分的新史料,其中的法律文献资料急需专项汇集;二是多年来,档案部门保存的法律文献少有人问津,特别是法理文献、司法文献体量大,对于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急需筛选汇编。学术界需要创新理念,拓宽法律文献的外延,切实将法理文献和司法文献纳入整理的重要范畴;要更新编排体例,为“活法”提供准入平台;要加强纵向比较,按时间先后进行编辑,以利于研究革命法制史的规律性。

  二、《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汇编》主要内容与统计分析

  2010年12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了重大招标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近八年来,课题组遍访全国20余块主要革命根据地所涉及地区的省级档案馆、党史部门、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深入到部分根据地所涉及地区的地县级有关部门,赴国家图书馆及根据地所涉及地区的图书馆、部分大学图书馆,地毯式地搜集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经集体研讨、考证、筛选、分类,形成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汇编》(下文简称《汇编》)。

  《汇编》对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进行了“全、深、专”的汇集,收录法律文献9132件,1400余万字,计划出版8卷22册。从范围看,课题组对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湘赣革命根据地、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左右江革命根据地、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琼崖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含陕北革命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晋绥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含解放区)、华中抗日根据地(含解放区)、华南抗日根据地、华北人民政府、东北解放区、中原解放区、琼崖解放区等20余块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进行了全方位整理,不仅包括起着中央政府作用的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文献,而且包括其他相对独立的省级根据地制定的法律文献,同时还有更下一级层面根据地制定的法律文献。这是迄今为止最庞大最全面的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集,极大地丰富了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史料。实现了对各个时期根据地和各根据地从萌芽、初创到成熟、延续整个过程的全覆盖,深入挖掘了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更加立体生动地呈现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史。

  从表1可以发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文献分别占总数的46.6%、34%、19.4%,这表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共领导法制建设的探索期,抗日战争时期是法制建设成熟期,解放战争时期虽然时间短,但是依然保持着一定的力度,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与完善。从总件数排名看,陕甘宁边区、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中央苏区、东北解放区列前5名,这说明抗日根据地对于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视。而比较三个抗日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名称,重叠度并不高。从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陕甘宁边区起着中央立法兼陕甘宁地方立法双重作用,其他根据地则是在其指导下创造性地进行地方立法;二是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立法展现多元化特点。值得指出的是,中央苏区列第四,足以证明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苏区中央局就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架设了较好的法律框架,为中共领导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上述两表统计可见:

  1.国家法886件,占总件数的9.7%。近10%的比例证明这部分法律并不少,从而印证了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艰辛和不断完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国家法分别占同时期比例的13.3%、11.5%、5.1%。该比例的逐渐下降表明党探索政权建设的日渐成熟。

  2.行政法1999件,占总件数的2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行政法分别占同时期比例的29.4%、22.1%、17.7%。行政法始终占据着前两位,甚至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居首位,体现了新生的革命政权非常注重通过行政立法进行政治管理,具有浓厚的“依法行政”色彩。同时比例关系的逐渐下降也表明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3.刑法291件,占总件数的3.2%。民法614件,占总件数的6.7%。按照婚姻家庭、产权归属、劳动合同划分,三者数量分别为85件、407件、122件,分别占民法总数的13.8%、66.3%、19.9%。

  4.经济法3939件,占总件数的43%。财税法规2222件,占总件数的24.3%,经济法总比56.4%;工商贸易法规952件,占总件数的10.4%,经济法总比24.2%;货币金融法规765件,占总件数比例8.3%,经济法总比19.4%。经济法在八大类中排名第一位,体现了革命战争时期经济问题特别是财政税收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同时还表明与国民政府滥征的苛捐杂税不同,根据地政权更注重税收征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5.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体系、原则及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共405件。其中件数排名较前的是陕甘宁边区、华中抗日根据地、中央苏区、山东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司法文献主要是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记录,指导司法过程的有关指示精神,以及对于司法活动的宣传报道等,主要收集了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286件文献。

  6.法理文献主要指各革命根据地在法律酝酿、宣传教育和司法总结活动中形成的文献资料,共收集领导人法律类讲话、司法类报告、法律解释与法律评论方面的法理文献712件,占总件数的7.8%。法理文献作为体现中国共产党人法律观念及宣传解释法律的文献,表明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始终伴随着法律观念的传播与更新。

  三、《汇编》文献特点分析

  (一)法律文献自身的特点

  1.从内容看充分体现了广泛性。根据地法律文献体量大,规制范围广。这些数量庞大的文献内容全面,覆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广泛覆盖近代法律体系的各部分和各领域,包括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司法文献、法理文献八大类,而每个大类又划分为若干小类。国家法分为宪法性文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规,行政法分为民政、公安交通邮政、科教文卫体、农林水利、群团、战勤、行政公告,刑法涉及贪污浪费、走私贩毒、刑事犯罪,民法分为婚姻家庭、产权归属、劳动合同,经济法分为财税、工商贸易和金融,司法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的设置、运行程序以及与其他政府机关的关系、司法原则等,司法文献包括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记录、指导司法过程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于司法活动的宣传报道,法理文献包括领导人法律讲话、涉及司法的报告、法律解释与讨论、司法报道与评论。庞大的法律文献数量足以让人对于革命根据地重新予以审视,不是所谓的无法无天,而是自始至终于法有据。从20余块根据地来看,不仅承担中央政府职能的陕甘宁边区、中央苏区分别制定了2046件、775件法律,地方政权如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等也制定了1000件左右法律,就连存续时间极短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左右江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几十件法律。而从部门法来看,经济法、行政法分别高达3939件、1999件,司法文献其实数量相当巨大,由于技术原因,课题组搜集数量仅286件,实在比较遗憾。最少的刑法文献也达291件。而从小类别看,所有类别均有上百件文献,其中最多的为经济法类的财税、工商贸易和金融法规,均达700件以上,科教文卫体、产权归属、司法制度、公安交通邮政、政权机构组织紧随其后,均达300件以上,刑法、司法文献、民政、宪法性文件、战勤、司法类报告、农林水、选举法次之,均达200件以上,领导人法律讲话、司法报道与评论、群团、劳动合同、法律解释分别达100件以上。

  2.从形式看充分体现了多样性。从现有搜集掌握的文献资料看,根据地法律文献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规范的法律命名文献,包括法、法令、条令、约法、公约、律、政纲、大纲、纲要、细则、条例、章程、规程、制度、要点、守则、通则、方案、规则、程序、原则、书(判决书、控诉书)等。第二类是会议决议案、行政决定、实施办法类法律文献,包括决议案、决议、决定、规定、办法、方案、草案、提案、政策等。第三类是其他形态的法律文献,包括方针、命令、训令、通令、指示、指示信、批示、批答(复)、函、答复、解释、说明、意见、布告、通告、通知、宣言等。第四类是广义上的法律文献,包括法律讲话、司法分析报告、法律解释答疑和法律宣传在内的法理文献。四类形式中第一类所占比例并不高,而是以后三类为主。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规范命名的法律文献比例逐渐增加。

  以广东革命根据地为例,它包括海陆丰革命根据地、琼崖革命根据地、华南抗日根据地、华南解放区,在时间上跨越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三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献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和不同侧重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以宣言、布告、通告、通令、指示、训令、决议案等第二、三类表现形式为主,纲领、条例、办法、规定等第一类表现形式较少。在调整事项和规范内容方面,宪法性文件、行政公告、惩治反革命、土地分配方面的法律文献较多,而政权组织、选举、财税、工商贸易、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文献相对较少。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条文化的纲领、条例、办法、规定等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明显增多。在调整事项和规范内容方面,国家法以宪法性文件为主,行政法以科教文卫体、战勤方面的法规为主,刑法以惩治危害抗战方面的犯罪为主,民法和经济法以实现减租减息政策为主。解放战争时期,法律文献形式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加正式,甚至出现了“××法”的表现形式。在调整事项和规范内容方面,国家法以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为主,行政法以交通运输、科教文卫体及战勤方面的法规为主,刑法以惩治贪污、挪用公物、伪造货币、仿造伪币等犯罪为主,民法以贯彻中共中央发布的“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及推进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工作为主,经济法除财政税收、工商贸易、金融等主要以保障解放区的财政支出和促进解放区经济发展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文献外,还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待遇、津贴等进行规范。

  3.从主体看充分体现了多元性。革命根据地在法律的制定主体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各级革命根据地政权的立法机构及颁布单行行政法规的政权机构。主要是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各级参议会、抗日政权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区政权及其下属行政机构、军管会等。第二类是通过大会决议案的根据地党组织、党代表大会及群团机构,作出行政决定和制定部门规章及实施办法的行政部门等。第三类是在特定时期制定或发布具有法律效用文献的根据地党、政、军、群等机关团体。例如,井冈山时期的红四军前委发布了宪法性文件《告知识分子书》《告商人书》,即在特殊时期承担了立法者角色。再如,中共中央、各中央局、各根据地党的领导机关发布的大量指示、命令、训令,即规范了立法的方向,甚至直接作为法律被执行,如《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第四类是与法制建设相关的党的领导人、根据地司法机关负责人、根据地其他重要的法律工作者等。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四类主体内部还有层次性,比如政权机关既包括中央层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包括下一层次的省级苏维埃政府、抗日政权,再下一级的县级甚至区级政权也制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党的机关也类似,包括中共中央、省级党委、特委和区委等。根据地法律制定主体的多元,客观上是由于存在着不同层级与性质的多类政权机关,主观上则是因为各级各类政权机关在艰苦斗争环境中还难以明确区分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界定清晰上下级权责。

  (二)制定与实施革命根据地法律的特点

  1.服务战需与保障民生并重。革命根据地为什么需要制定如此浩繁的法律文献?最直接的动因就是为了战争的胜利,所以制定了与战争有关的大量战勤法,数量达到272件。例如,中央苏区面临着粉碎敌人“围剿”、维护苏维埃政权的艰巨任务,各级苏维埃政府要坚决迅速地建立革命秩序,使革命群众的生命权利和在一切法律上应得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于反革命的组织和活动要进行坚决的惩罚和镇压,以保卫红色政权和革命战争的胜利。所以,中央苏区颁布的法律以夺取战争胜利、保卫苏维埃政权为中心,使得与战争相关的法律占较大比重。行政法中的公安交通邮政类,大多是关于肃反和审判反革命、戒严、检查白色邮件、禁止滥发路条、检查路票和护照、检查私人枪支等内容;战勤类主要是关于招募兵员、优待士兵、动员群众参加红军、建立军事交通站、肃清各种反革命、战争动员、征发劳役队和慰劳团、惩治逃兵、军事戒严、救助伤病等与战争密切相关的内容。战争胜利的终极目的是建立人民政权,维护人民权益,上述法律的另一侧面即是保障民生的需要。因此可以说,服务战需和保障民生一体两面、相互关联,服务战需就是最大的民生,保障民生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战需。换言之,即使在革命战争时期,在保障基本战需的前提下,根据地政权没有忘记尽快给予人民以利益保障,或者说在战争初期即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新型政权与自身利益的紧密联系。所以根据地时期一方面是战争与革命,另一方面是和平与建设。产权归属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的丰富性与成熟性即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为了让群众利益在战争时期不受到侵犯而是得到切实保护,根据地更是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重视,经济法和行政法当中蕴含了大量的民生立法,其中包括民政、劳动保护、婚姻、教育、社会保障等。一些法律措施既是为了增加军需物资,也是为了保障群众生活。

  2.阶级性与民主性并重。革命根据地法律无疑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学术界对此高度认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他们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苏维埃政权专政的对象是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①因此苏维埃政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对不同阶级的人区别对待。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第十四号命令对各级裁判部作出指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执行阶级路线,要求各级裁判机关在裁判工作中要“坚决地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阶级成份、反革命的首要与附和。要分得很清楚:豪绅、地主、富农、资产阶级之反革命犯,应处以重刑,贫苦工农应该从轻,反革命的首领应处以重刑,反革命的附和犯应该从轻。解决案件时,应该注意到阶级成份及犯罪者的犯法行为,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危害性之程度来决定处罪之轻重”②。可见,阶级成分在审判工作及最后的定罪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人、农民“比较地主资产阶级份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量减轻其处罚”。阶级路线不仅体现在审判及定罪上,也体现在上诉权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范了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指出案件判决后犯人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内上诉,但“对反革命案件及豪绅地主犯罪者,得剥夺他们的上诉权”。③“一切苏维埃公民经过法庭判决不服者,有向上级司法机关(法庭)上诉之权,但上诉期间不能超过七日”,“遵守苏维埃法令的商人、工厂老板、富农,对法庭判决不服者,可容许上诉,但其提起上诉期间,不能超过三日”④。可见,阶级成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反革命分子没有上诉权,苏维埃公民和遵守法律的商人、富农等人拥有上诉权,但上诉时间有长短之分。

  如何才能更加深入理解和分析上述阶级性?课题组通过整理大量法律文献后得出深刻的印象,那就是阶级性背后追求的是民主性,即民主的法制化。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革命根据地体现出充分的民主性。中央苏区时期创立的公开审判、审判合议制、人民陪审制、辩护制度、审判人员回避制、死刑复核制等诉讼和审判制度都体现了充分的民主性。如死刑复核制,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不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将判决书和该案卷宗呈报上级裁判部才能执行。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临时最高法庭和后来的最高法院复核改判了多起案件。1932年5月,瑞金县壬田区劣绅朱多伸被瑞金县裁判部判处枪决,瑞金县裁判部把此判决结果上报给临时最高法庭审核时未通过,临时最高法庭把枪毙改为监禁二年,原因在于“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又年已七十二岁,因此减死刑为监禁”①。在选举权利方面,根据地高度重视选举工作,在很多文件中对选举工作进行强调和规范,相关法律文献达17件,成体系地推进了根据地选举工作。1930年3月,《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就对有选举权和没有选举权的人作出明确规定,如各类工人、各类农民、士兵、各类自由职业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官僚、豪绅地主、资本家以及参加反革命组织或有反动嫌疑者等人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的本质就是权利的制度化,革命根据地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基于当时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法律权利的缺失,或者说事实上没有保障,所以特别强调法律要保障这些群众的法律权益。其结果,导致很多人只看到阶级性一面,而看不到大力推进最大多数人法律权利立法保障的事实。从实际效果看,这是真正意义上顺应近代以来民主化的趋势,真正推进民主大众化在中国大地成为现实。

  3.中央立法与区域立法相结合。20余块革命根据地之间存在中央与地方的特殊性关系,体现到法律文献方面即是中央立法与区域立法相结合,地方立法创造性强。一方面,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作为苏维埃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代行中央政府功能的政府,其制定的法律当然在其他根据地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其他根据地在法制建设方面除了执行中央立法外,都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甚至在所有法律类别方面都有创新。以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为例,自1931年11月到1934年10月,根据地领导人方志敏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进入大会主席团,同时从1931年赣东北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到1933年闽浙赣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均有中央代表出席,这些都对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指引作用。根据地政权机构的设置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充分借鉴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文本,体现了地方法制与中央法制的统一性。从现有法律文献史料看,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一些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央政府请示汇报,如《中共赣东北省委关于财政问题向中央的报告》;对中央政府的政策要求、指示精神也是组织传达和执行到位,如《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央关于经济政策的指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关于扩大红军问题》《中央政府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甚至部分法律直接套用中央苏区法律,如《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执行委员会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等。在和中央苏区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结合实际情况,一些部门法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主动创新、积极实践,不管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算得上是创新之作。一是刑法方面。《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总则14章、分则22章,共149条,内容较为齐全。这部法律的创新意义十分巨大,因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成立后直至红军撤离南方根据地以前,从未正式颁布过刑法典。这是革命根据地刑事立法中条文最多的一个法律文献。其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早了近三年,对妨害司法罪、妨害卫生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的规定,比1979年刑法的规定还详细,达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①。特别是在当时就规定了“堕胎罪”,规定: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受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使之堕胎者,以及强暴胁迫妇女堕胎者,都得判刑,并剥夺公权。现在刑法至今还没有这一项罪名。二是经济法方面。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十分重视经济建设,制定了财税、工商、贸易、金融方面的经济法规30余件。颁布的战时经济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保障了苏维埃银行印制和发行货币,维持了币值稳定。《关于苏维埃工作》明确苏维埃的经济工作“严禁私人银行发行纸币,只有苏维埃银行才发行纸币”②,确立根据地货币的法定地位。《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设立“伪造货币罪”,以载之于法典的形式保护货币法定地位的政策,维护了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对维护根据地金融市场、稳定经济形势起到了极大作用。《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针对财政经济工作存在的不足,实施了一系列的商业贸易保护和鼓励政策,这基本上保证了红军的粮食、服装及军需工业品的供应,改善了军民生活。③为了冲破敌人经济封锁,制定了《省苏维埃政府经济部设立苏维埃商店》《为征收货物税、发行兑换票致白色区域商人的信》《切实加强对外贸易处工作》等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和法令,宣布了借贷政策,明确“组织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公布了对外贸易政策,建立了对外贸易处和船舶检查局,极大促进了赤白贸易发展。“直至1933年,商业战线的形势是好的。”④正因有了齐全的经济法制保障,才奠定了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后来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也才能胜任援助中央苏区的使命。

  4.司法为民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革命根据地的核心司法理念就是司法为民,同时在司法制度设计方面体现了走群众路线的鲜明特色。所谓司法为民,指的是以为最广大群众服务作为司法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法律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群众路线的通俗化表述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就是依靠群众办案,服务群众进行司法活动。上述理念与工作路线萌芽于中央苏区,成熟于陕甘宁边区,广泛运行于其他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法律的司法实践非常重视群众的广泛参与,将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注重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各级裁判所在审理案件之前,多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广泛张贴审判日期、地点,吸引群众参加旁听审判,审判之后多贴布告,多印判决书,以宣布案件经过,使群众明了该案内容,“除有秘密性的某种案件之外,坚决的不许再有在房间里秘密审判,或随便写一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的不规则情形”,“裁判部应时常派代表到各种群众会议上去做报告”⑤。《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规定,革命法庭公审时,容许一切苏维埃公民旁听,公审时采取由群众团体代表陪审制度。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要首先征求陪审的意见,“旁听群众在此时间可以发表对该案之意见,辩护人可于此提出辩护”,此后由主审、陪审讨论判决⑥。各级裁判所还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审理案件,“除刑事民事法庭之外,还设有巡回法庭。这种法庭是流动的,是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去审判案件,使广大的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借某种案件以教育群众,在群众面前揭破反革命派别的各种阴谋,这是在司法工作上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⑦。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为民的理念与走群众路线制度化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在1948年马锡五与乔松山共同署名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司法机关审判方式主要有五种:第一,法官常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允许群众旁听,事后并征询群众对案情或判决的意见;第二,群众参加公审大会,由群众中选出陪审员,群众有补充事实出面作证和提出处理意见之权,但判决权属于主审;第三,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其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加解决问题;第四,巡回法庭;第五,人民法庭,即群众选举法官、政府或司法机关派人参加的群众性法庭①。这种以群众路线为基础的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随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为指示加强调解,劳役交乡执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以发展生产由》(安字第3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等一批法律文件的颁布,“马锡五式审判方式”逐渐成熟,并对以后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汇编》主要创新点

  1.着重分析了法律文献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引入了法理文献的学术概念。法律文献指的是围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所形成的文献资料,包括立法文献、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三大领域。立法文献又称法律文本,主要指各革命根据地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这部分法律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体,也是课题组整理的重点。由于战争的环境条件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立法文献与当下的法律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显得较为粗糙或者不太规范,同时党的政策指示有的来不及上升或转换为规范的法律,但是起着不可替代和实质上的法律功能作用。所以,课题组将较大数量的不同时期、不同根据地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文件也收录其中,这样的结果导致收录的文献中法律形式非常丰富,诸如法、法令、法案、大纲、政纲、纲要、施政纲领、宣言、书、条例、规定、计划、细则、办法、决定、章程、简章、布告、通告、通知、通令、训令、命令、密令、指令、指示、批示、决议案、决议等,真正以“××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占比并不高。司法文献又称法律文书,主要指各革命根据地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保存下来的各种档案文献,这部分文献被喻为“活法”,它们形象真实地记载了司法过程。在以往的法律文献汇编当中,尚没有选录的先例,一是受制于传统法律文献观的影响,二是此类文献大多散失得厉害,有些存于档案馆中,由于受到文献管理等因素影响,很不便整理公开。尽管如此,课题组还是尽最大可能将能够公开的司法文献系统整理。虽然不尽如人意,留待以后有更合适机会,再作专项整理。课题组整理了243件,主要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116件和陕甘宁边区的94件,总字数23万,主要类型为判决书、法院布告、控诉书、上诉书、通缉令、笔录、训令、指示信、指令、呈报、呈文、意见书、批答、批示、公函、合同、收据、借条、收条、借券、刑事案宗等。

  法理文献,主要指各革命根据地在法律酝酿、宣传教育和司法总结中形成的文献资料,包括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各革命根据地领导人以及法制建设直接负责人等关于法律的认知与讨论观点,各类革命报刊和群众团体开展的法律讨论,革命根据地相关部门对于法律作出的解释,各层次教育活动中的法制宣传材料,以及苏维埃代表大会、参议会或司法工作会议等司法总结活动中形成的报告等。从现有出版的文献汇编看,尚没有将此类文献收录的先例,课题组是首倡。开创此先例的原因在于:一是更清楚地认识革命根据地法律的性质及其方向。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具有不同于传统立法、近代以来司法改革和国民党立法的鲜明“红色”特点,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自创一体,所以要理解根据地法制建设就必须了解指导和影响立法和司法的法律观、法律讨论的文献资料,这样才能看得更透彻。根据地法制建设作为全新事物,之所以长期被学术界忽视,根本原因就是认为它不符合传统法律要素,形式不完备,命名不标准,变动性太大,随意性强。但是如果通过法理文献来看,则可以看出随着新法律观的不断成熟完善,法制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而形式与技术方面的局限主要是跟战争环境有关,不能求全责备。二是进一步增强法制建设的动态性。法理文献是另一种形式的“活法”。法理文献部分收录了不少法律解释和会议报告、总结,这些文献既有对于法律文献的通俗化解释,更加适合根据地军民的接受水平,又有对于法律立法的补充和创意,而收录的不少会议报告和司法总结等文献大多是对于所涉及根据地阶段性法制建设的全面梳理,既谈了经验,又指出了问题,还提出了今后改进的举措。从长远来看,这些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新举措起到了进一步完善法律的作用,有些直接成为修改法律的源由,有些直接承担着法律指导作用。由此可见,将这些文献录入系统的法律文献是很有必要的。三是进一步加深对共产党人致力于法制建设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绝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者,通过法理文献的梳理不难看出,各个根据地都有在报刊上宣传介绍法律,像中央苏区的《红色中华》就开设了诸多涉及法律公开、解释和案例宣讲的专栏,而这些素材往往又是社会教育、干部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重要资料。同时,一些根据地还成立了法律研究机构,较为广泛地开展了法律讨论,如延安的宪政研究会,就得到毛泽东的亲自支持,发表了不少相当有分量的法律讨论论文,推进了党对于法律的认知,进而更加科学地指导法制建设的实践。

  2.采用了较为新颖而又务实的文献编排体例。综合上述两类主要划分法,课题组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文献的理解,采用了新“八编法”,将法律文献划分为国家法,含宪法性文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含民政管理法令、公安交通邮政管理法令、科教文卫体管理法令、农林水管理法令、群团管理法令、战勤管理法令、行政公告;刑法;民法,含婚姻法令、产权归属法令、劳动合同法令;经济法,含财税管理法令、工商贸易法令、金融管理法令;司法制度;司法文献;法理文献,含领导人法律讲话、司法类报告、法律解释、法律评论等。相较于传统的编纂体例,课题组实现了编排理念的重大突破,新增了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两大部分,这就为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打开了两扇新窗口,同时也使在法制史领域长期被视为枯干的革命法制史变得鲜明和丰满起来。同时,在各大类下面的细分类别也有调整,比如民法部分扩大为婚姻、产权、合同三类法令,经济法部分则调整为财税、工商贸易和金融三个部分,在行政法部分则新增了农林水、群团、战勤等三类法令。当然,并不是所有根据地都颁布了上述法律文献,也不是所有根据地各个类别的比例都相似。相反,各个根据地的法律文献体量和各个类别的比重相差很大,所以,在编纂过程中会有所调整,有的根据地只有五编、六编,对应的小类别也有增减。

  3.按照根据地成立时间先后进行专题编纂。课题组按照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湘赣革命根据地、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左右江革命根据地、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晋绥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含山东解放区)、华中抗日根据地(含华东解放区)、华北人民政府、中原解放区、东北解放区等19块根据地,以及广东革命根据地进行编纂。因为地域相邻、时间相继和文献数量不多等原因,将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华南抗日根据地、琼崖革命根据地综合在一起,命名为广东革命根据地进行统一整理。

  这样编纂的优点在于对各革命根据地的总体情况、各时期的文献情况、各类别的文献情况一目了然,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数据统计及比较分析。比如,就文献总量而言,陕甘宁边区、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中央苏区列前五名,这就说明抗日战争时期是法制建设的稳定期和成熟期,同时从中央苏区能够挤进前五名,足见早期中央政府层面对于立法的高度重视。还有,就分时期而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和闽浙赣、湘鄂赣、鄂豫皖、湘赣根据地位列前五名,一方面可以证明这些根据地政权相对较为稳定,不像海陆丰、左右江、湘鄂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存续时间短,政权较为动荡。另一方面表明围绕着中央苏区的几个政权受影响较深,在法制建设方面明显好于边远根据地。再如,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根据地八个方面以及下面类别的详细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各个时期立法的特点和重点、立法技术的演进,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行政法部分比例很大,抗日战争时期经济法则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法理文献部分则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法律解释居多,而抗日战争时期则以各类专题报告讨论司法问题以及对于法理的讨论居多。

  五、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及研究的对策建议

  1.加快革命历史文献档案的开放利用力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档案馆对革命历史文献的控制都很严格,一方面显示对革命历史文献的重视,另一方面客观上加大了挖掘革命历史文献的难度。适度开放各级档案馆中的革命历史文献有益无害。首先,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参考意义。其次,是保护革命历史文献的需要。缺乏资金与专业技术人员是造成档案资料公开偏慢的重要因素。需要吸引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与机构参与到革命历史文献整理工作中来,档案馆也可以共享文献整理工作的成果,于双方均十分有利。

  2.加大司法文献资料整理力度和研究。司法文献具有独特价值,主要回答法制建设怎么样的问题,是考察法制建设进程和检验法制建设成效的重要参考。从现有收集的材料来看,除了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资料之外,其他根据地资料几乎为空白,而陕甘宁边区的资料,其实也还是冰山一角。这些资料本身的存在充分证明了党领导法制建设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没有这些资料的佐证与结合,就无法深入推进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无法对其作出客观评判,容易犯主观主义错误。同时,也只有通过司法文献的融入,才能真正理解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创造性、发展性和艰巨性,更加珍视根据地法制建设积累的历史经验。

  3.推进资料整理工作向更基层区域发展。受精力、经费和人力因素影响,课题组主要限于整理中央层面、省级层面以及少数基层行政组织制定的法律文献。但是仅仅整理上述资料是很不够的,因为各个革命根据地在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不断制定和不断完善法律文件。但是,这些小块而且级别较低根据地制定的零散的法律文献因其不完善不成熟性往往未引起重视。而从学术性上看,这些文献记录了党领导法制建设的客观进程,更能全景式生动展示法制建设的全貎。另外,20余块根据地之下都有若干管辖区,由于革命时期的特殊性,其管辖区有相当的独立性,制定的法律文献也有独特的探索性价值。因此,需要创造条件推进革命根据地所涉及基层档案部门文献的整理工作。

  4.拓宽研究领域,转换研究视野,深化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宏观研究。革命法制开创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和新道路,研究这一时段的法制建设需要注意视野和领域的宽广性,避免孤立地研究。对研究领域而言,不能局限于上层的政治、经济、军事领域,还要关注下层的民众生活、社会心理、法律观念变迁等诸多领域;不能局限于政府法律条文,还要关注法律的宣传教育、传播实施等。对研究视野而言,不能局限在法律文本的梳理和整理,还应包括从古今、中外、国共、法制现代化、国家与社会等多角度对比研究,凸显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开辟的法制道路的特色。“古今”即研究根据地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破立关系,“中外”即根据地法律与苏联法律的关系,“国共”即把根据地法律与同时期的国民党法律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之处,“法制现代化”即分析近代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法制道路的转变在广大革命根据地这一历史时空的具体表现,反映党在引导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过渡的理念选择和制度努力,“国家与社会”即分析党在根据地时期进行法制道路探索的艰辛历程,凸显法制道路的曲折性及其对民主革命的影响。总之,要加强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宏观性和整体性研究,进一步弄清楚根据地法制的渊源、特点、经验与不足是什么?根据地法制与根据地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根据地法制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根据地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制有什么不同?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是以往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中平面化、直线型的分析所不能解决的问题。随着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这些问题将会随着资料的充实、研究的深入而逐渐得以解决。

  5.加强革命法制史专题研究,注重静态分析与动态考察相结合,增强根据地法制建设实证性。仅从本课题组收集的八大类二十余小类文献来看,数量颇多,这些资料持续时间长,分布区域广,具有丰富的历史考察价值,特别能体现革命法制建设的特点、规律与复杂性。需要加强以八大类二十余小类为基础的根据地法制建设长时段研究,比如仅根据地宪法性文件就有276件,遍布二十余块根据地,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始持续至解放战争结束,如此丰富的根据地根本大法是比较出乎意料的,非常值得认真梳理,展开比较研究。这样既可以把握革命法制建设的大方向与大脉络,又可以从中发现历史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增进法制建设的立体化观感。再如,以往学术界比较关注的根据地时期民法主要是屈指可数的几部土地法和婚姻法,而从本课题组整理的资料来看,根据地产权归属、婚姻法律法规竟达到407件和85件,这足以向学术界提出重新研究的课题:为什么要制定如此高密度的法律?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与统一性何在?它们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如何总结民法建设的历史经验?总之,在整理完成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基础上,专题性研究亟待展开。本课题组初步设计了以下课题:革命根据地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司法文献、法理文献专题研究,以及革命根据地法律观变迁、革命根据地立法机关与立法体制、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与司法体制、革命根据地法律队伍建设、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民主革命时期中共法制建设的规律与特点、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变迁之互动关系、革命根据地时期国共法制建设比较、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与新中国法制建设之关系研究等。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焦点问题是:根据地法律文献如此之多,其实际运作情况如何?实际效果如何?传统的革命法制史研究比较注重法律文本的研究,而忽视司法实践的研究。造成的印象是,法律的变动性太大,甚至被误认为是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革命法制建设的历史价值和地位就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学术界需要将对于革命法制史偏重文本的静态研究与考察司法实践的动态研究结合起来,从社会史角度深化革命法制研究,充分运用好法理文献和司法文献这些实证资料,增进根据地法制演进的逻辑性研究,呈现法律生成、运行、修订、再运行的全过程环节,使革命法制研究更有说服力和场景感。此文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4期。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10&ZD079)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年
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 年
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
④《中国检察史资料汇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 221 页
⑤《临时最高法庭批示 (法字第十七号)》,《红色中华》1932 年 6 月 2 日
⑥ 唐志全:《闽浙赣苏区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基本经验》,《江西社会科学》2000 年第 4 期
⑦《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 年
⑧ 樊宾:《赣东北苏区的红色贸易和红色商人》,《党史文苑》2009 年第 8 期
⑨ 唐志全、陈学明:《“方志敏式”革命根据地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年
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
⑾《中国检察史料选编》
⑿《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红色中华》1932 年 11 月 7 日。
⒀《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 1 辑,法律出版社,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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