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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学论文状况研究报告
——《医学与哲学》对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独特贡献
            姜柏生等 点击量:3275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系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历史性结合的重要性。一批具有明显的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特点的新兴学科——医学人文学科(medicalhumanities)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所谓医学人文学科实际上是一类十分庞杂的、旨在关注和考察医疗保健和卫生服务中人类价值、探讨医学的“元”问题的学科群[1]。卫生法学是医学人文学科群星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医学与哲学》是医学人文学科的重要学术园地,创刊30年来,培育和出品了数量众多且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卫生法学在其中是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医学与哲学》在国内其他反映卫生法学成果的十几种有关刊物中独领风骚。

    笔者对《医学与哲学》创刊30年来发表的卫生法学论文状况进行了专门性统计分析。研究报告表明,《医学与哲学》对卫生法学学科的发展具有独特成就与贡献。

    1.《医学与哲学》创刊30年卫生法学论文发表状况概述

    1.1各年度卫生法学论文发表情况

    笔者统计的卫生法学论文范围是《医学与哲学》1980年创刊到2009年6月,时间跨度30年。共检索到的卫生法学类论文355篇,其中1980年~1989年34篇,占总数的9.58%;1990年~1999年47篇,占总数的13.24%;2000年~2009年274篇,占总数的77.18%,见图1。从总体上看,前20年总量仅81篇,年度平均发表数4篇,但在后十年内,共发表274篇,是前20年总量的3.38倍,年度平均发表数超过27篇,数量剧增,令人关注。(图略)

    1.2内容分布情况

    1.2.1有学者按照传统与非传统的标准将卫生法体系分为传统卫生法和非传统卫生法(又称生命法或高新生命技术法)两大部分[2]30-32。如果借用这种方式分类,355篇论文中,传统卫生法有84篇,占总数的83%;非传统卫生法有58篇,占总数的17%。这一分布基本符合其他有关杂志发表卫生法学论文的一般性构成,而且在对非传统卫生法方面的关注程度方面,《医学与哲学》应当明显高于其他杂志。

    1.2.2从法律学科性质上分类,355篇卫生法学论文的分布是:属于法哲学类的41篇,占总数的11.55%;民事类的157篇,占总数的44.23%;刑事类的12篇,占总数的3.38%;行政类的44篇,占总数的12.39%;比较法类的20篇,占总数的5.63%;综合类的81篇,占总数的19.15%。显然,卫生法学论文,涉及民事类的内容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法律学科。

    1.2.3从355篇卫生法学论文的具体内容分布看,涉及了卫生法学的方方面面,内容比较广泛,见表1。其中,所占比例超过16.06%的“医疗事故、纠纷及处理”和所占比例超过7.89%的“知情同意权”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两大方面。这两方面内容,其实正是反映了卫生法学学科本身研究的热点所在。值得指出的是,在非传统卫生法学(生命法学)问题中,“安乐死”、“器官移植”、“人工生殖”是三个最为集中的领域,分别占总数的5.92%、3.38%、2.25%,总数达41篇,这在其他有关杂志中并不多见,其是《医学与哲学》卫生法学类论文的特色之一。

    2.值得关注的“两个”独特成就与贡献

    2.1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提出“卫生法学”学科究竟何时诞生,最早提出这一名称的又是谁,关于这些问题专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比较赞同蔡维生先生的说法。蔡维生、张建华在“我国卫生法学研究发展十年回顾”一文中提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较早提出的是刊于《医学与哲学》1987年第4期的蔡维生在“医学与卫生立法”一文中提出应建立我国的卫生法学;刊于《医学与哲学》1988年第11期卓小勤同志的“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建立我国医学法学”一文较全面地论述了卫生法学建立的基本构想,该文对卫生法学的概念、性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以及组成要素作了界定;刊于《医学与哲学》1989年第4期潘改良的“试论医学法学的要素”一文中对卓小勤同志提出的卫生法学要素作了修正和研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卫生管理专业都把卫生法学作为专业课,一些卫生法学的教材也在编写之中,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得到了公认,并受到重视。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刚开始时叫法并不统一,有的称“医学法学”,有的称“医药卫生法学”和“卫生法学”。现在较为公认的名称“卫生法学”逐渐得到学术界的认同[3]。上述说法与笔者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是比较可信的。

    2.2“生命法学”分支学科的萌芽

    “生命法学”是近年来在我国勃然兴起的一个法学新学科。是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而为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从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剥离出来的一个学科范畴[4]。生命法是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生命法”概念及其定义,因其具有相当的广延性,不仅可以涵盖传统的“医学法”、“医疗法”、“医药法”、“卫生法”等,而且可以涵盖非传统的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节,如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调节、安乐死的法律调节、基因技术的法律调节、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法律调节[2]。

    一般认为,“生命法”与“生命法学”这两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89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邓公平先生主编的《医药卫生法学》一书中。该书的有关篇目与判断表明,邓公平先生是“生命法”与“生命法学”概念的发明者[2]。1998年,文汇出版社出版了由顾肖荣、倪正茂主编的国内首部《生命法学论丛》,书中收录了20多篇生命法学研究方面的论文与译作,内容涉及生命法学总论研究、器官移植、克隆、辅助生殖、优生等众多方面,该著作的出版吹响了我国生命法学研究的号角[4]。

    对于上述说法和结论,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生命法学不论是独立的学科,还是分支学科,其概念名称最早出现和使用的应当是在《医学与哲学》1982年第5期上发表的由张渝华先生摘译的“生命法案在美国”一文。该文中首先明确出现了“生命法”用语。此说明《医学与哲学》上首次出现和使用“生命法”这一概念和名称比之邓公平先生在《医药卫生法学》中“最早出现”“生命法”概念要早7年。更令人欣喜的的是,《医学与哲学》在1989年前已经有8篇“生命法学”类的文章,如1982年第5期张渝华摘译的“生命法案在美国”、1984年第7期成继东的“国外安乐死的法律干预”、1985年第3期张燮泉所译“临终医护和法律”、1986年第6期冯富伟摘译的“生命质量与治疗决策:加拿大法律修改报告”、1987年11期宋雅莼、陈勇的“关于器官移植技术的法律思考”、1987年4期干永强的“浅析人工授精的道德与法律问题”、1988年11期宋雅莼、陈京的“安乐死立法初探”、1988年10期傅佐的“关于人工生殖问题的法学思考”。从1989年~1998年间发表在《医学与哲学》关于生命法学方面内容的论文又有9篇。

    换言之,至1998年即所谓的我国生命法学研究“号角吹响”之前,在《医学与哲学》上发表的生命法学方面内容的论文已经有17篇。如果从1982年起算至1998年,《医学与哲学》关于生命法学研究已经开展了16年。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和认为,《医学与哲学》才是我国生命法概念名称的最早“发明者”者,也是我国生命法学研究的开先河者。鉴于《医学与哲学》最早出现和使用生命法概念以及最早开展生命法学研究之事实,笔者认为我国“生命法学”分支学科的“萌芽”在《医学与哲学》是有充分依据的。

    3.卫生法学研究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3.1基础理论研究不足

    从355篇论文的总体趋向与内容来看,卫生法更多地还是侧重于对卫生立法及司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热点问题的研究,而对卫生法理论探讨、体系建构、学科建设以及法理分析等方面的关注程度尚不够。由于受社会生活的直接影响,在卫生法学研究中,对具体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领域热点问题,如医疗事故与纠纷及处理、知情同意、医患关系、医疗损害赔偿、隐私权、安乐死、器官移植、人工生殖等等问题,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对卫生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显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3.2对卫生法学的学科概念使用不统一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对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概念使用并不统一,学者们对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名称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除卫生法学这一提法外,还有包括医学法学、生命法学、医事法学、医药卫生法学、生命伦理法学、生命科技法学、生物技术法学等在内的多种提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卫生法学研究理论体系的混乱、庞杂以及欠成熟,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发展。关于卫生法学这一学科概念,作者认为宜采用“医事法”和“医事法学”称谓。因“医事”即医药卫生之事务,本身是一个复合性词组,含义明确、宽泛,也更能反映出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深刻学术特征。换言之,医事法学包括卫生法学或医学法学或生命法学等,卫生法学或医学法学或生命法学等已成为医事法学的一部分。因此,为了这一新兴学科的学术繁荣,使用医事法学指称比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生命法学等更为恰当[5]。

    3.3比较法类论文较少

    卫生法学研究应当既注重对国内具体卫生法律问题的研究,又注重对国外卫生立法的比较研究。介绍并引进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成为近年来我国卫生法学研究的一个显著特色。据统计,《医学与哲学》创刊30年,比较法类卫生法学论文共有20篇,占总数的5.63%,见表1。显然,这一数量及比例是远远不够的,况且有些比较法类论文笔者对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是“食而不化”,引用的国外资料基本是“二手”或多手资料。

    3.4研究力量整合不够

    355篇论文的作者中既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也有司法机关的,既有高等医药院校的也有专业研究机构的,简单的分类就是“医学界”和“法学界”两类。而且医学界作者居多,法学界对卫生法学的研究还远未形成气候,而法学界现有的关注卫生法学研究者中,很多仅将卫生法学研究作为一项“副业”,在卫生法学研究方面没有倾注全力;在医学界,卫生法学研究虽然热情不减,但由于研究者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哲学理念,因而相关的研究不够深入。如何整合卫生法学研究的力量,促进医学界和法学界在卫生法学研究方面的互动互补,将是未来卫生法学研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4应当坚持的“三个”方向

    4.1注重理论性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6]。作为比较成熟的一门学科,卫生法学必须在一般层面上综合和概括对卫生法律现象的认识,要形成关于卫生法现象完整而系统的基本理论体系。更加或特别关注卫生法学理论性问题的研究,应当是《医学与哲学》的特色和优势于其他一般杂志的重要方面,也应当是《医学与哲学》必须坚持的学术方向。通过向国内外卫生法学方面的名家约稿的方式有助于提升卫生法学研究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4.2坚持关注热点,把握前沿性

    卫生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卫生法学必须始终关注社会生活实践问题,关注医疗卫生事业即“民生”,研究分析社会“热点”问题,解决现实“难点”问题,把握“前沿性”、“敏感性”问题。

    4.3保持计划性、主(专)题式形式

    多年来,《医学与哲学》一直有着一个好的传统做法,即在年末或年初,编辑部会公布本年度杂志投稿议题指南和要求,同时采用主(专)题式集中组稿形式,这样不仅具有计划性,而且也能使有关问题的研究具有广度和深度。作者认为,这一做法和经验应当保持。同时建议在制定指南时,议题面宜宽不宜窄,但也要根据时事,明确重点问题;议题要兼顾理论性与具体性问题。为了保证质量、坚持特色,卫生法学论文不必每期杂志都有,可根据稿源情况隔月或定期安排发表。

【参考文献】
[1]张大庆.制约我国医学人文学科发展原因的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
[2]倪正茂.生命法学要旨[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
[3]蔡维生,张建华.我国卫生法学研究发展十年回顾[J].医学与哲学,1995,16(6)
[4]刘长秋.中国生命法学研究论要:生命法的概念及生命法学学科的现状与问题[M],2008.
[5]姜柏生,田侃.医事法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1.
[6]吴崇其.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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