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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
——东吴大学之《法学季刊》
            孙伟 点击量:5987
苏州大学法学院
    

    我国近代法学的兴起与发展,是一个透过近代学术体制、教育系统和出版机制而展开的系统过程。而法学期刊作为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与媒介,作用不容低估。同时,近代中国的法律践行和法学教育等法律现代化进程,常常要由法学期刊来承载与融通;法学期刊的命运,又通常可以折射出近代中国立宪与法治的命运。对当时某一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学权威期刊的透视,无疑是洞悉近代中国法制建设曲折历程的一个极佳角度。

    一、我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之考析

    从清末到1949年,我国陆续创办的法政杂志大约有150种。主要是由以下几种不同的组织、人员所创办或主办:(1)各高等院校创办;(2)各种法学会组织主办;(3)各种律师协会(公会)主办;(4)法政科学生创办。[1]本文考察的是第一类,即大学创办的法学期刊。

    近代中国高等院校创办的刊载法学的学术期刊大致包含两类:一类是综合性期刊(相当于大学学报),其内容以刊载各学科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为主,其中不少亦重视对法学研究论文的发表;另一类是政法专业院校学报和综合性大学中法律院系、研究机构主办的专门性期刊。本文考察的是第二类,即大学创办的专门性法学学术期刊。

    大约在1920年代前后高等院校才开始出现真正的专门性法学期刊,主要情况见下表:

    资料来源:本表的制作主要依据:全国第一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全国图书联合目录编辑组,《全国中文期刊联合目录》(1833-1949)增订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1年版;刘万全,《全国高等院校社会科学学报1906-1949年总目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参考自刘馨,民国时期高等院校学术期刊的出版与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3)。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法政学报》、《法学季刊》和《法律评论》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大学法学学术期刊,而后两个刊物均是民国时期最著名的法学刊物之一,可谓是当时的法学权威刊物而影响深远,也被看作是当时最著名的两大法学院校---北朝阳、南东吴的“镇校之宝”。后来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已不存在,[2]从《法学季刊》的沿革我们知道其具备的期刊特征是:一、由大学校方主办,二、定期出版,三、学术性强,四、法学类。因此,东吴大学(现苏州大学)之《法学季刊》就是中国现存大学中最早出版的法学期刊。

    二、我国最著名的大学法学期刊之成因

    《法学季刊》之所以代表当时法学学术的最高水平,享有极高的学术声誉,从总体上看比当时国内的大部分法律刊物办得都好,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一流法学教育的要求

    时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的盛振为在《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中指出:“当时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质量的。”[3]在所有东吴法学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其毕业生大多成为近代中国的栋梁之才,在当时中国的法律职业和在民众生活中发挥了突出的贡献。东吴法学院高质量的本科和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堪称国内一流,这就为院内广大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水平提出了比国内同行更高的要求,本院自办的学术刊物就必然成为学术争鸣和一展身手的重要舞台,质量之高是顺理成章的事。

    2.稿源的外化性与高质量

    《法学季刊》的稿源经历了一个从内化到外化的过程。从最初为本校教员和学生之共同出版物,到后来“凡本院学生所著论文文笔意思并皆优美者,即又本院在本刊发表,至外界投稿亦所欢迎也。”[4]从杂志内容和文章署名亦可看出,投稿者主要是东吴法学院的学生、教师和毕业生,也包括上海中外律师界的开业律师和法官。另外,东吴法学院曾经规定每位学生都必须在《法学季刊》上发表文章,但随着稿源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这项要求后无坚持的可能与必要。

    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陈霆锐、陆鼎揆、董康、曹杰、费青、丘汉平等执教东吴的法学名家均发表过多篇有分量的论文。其中,发表文章最多的当属董康、孙晓楼、丘汉平等人。他们的参与从稿源上保证了该刊高质量的学术水平。

    可见,一方面从内部学术刊物转向对外界敞开,主动积极地适应了现代学术发展的基本要求,不仅扩大了稿源的选择面,还扩大了阅读面与影响,从而融通了法学界与法律界;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稿源,有利于及时反映法学研究成果,并积极介绍国内外司法界的新动态,保证极高的学术水准,是推动高校法学研究及教学发展的重要工具。

    3.比较法的宗旨

    东吴法学院属于近代中国比较法学的重镇,其学术刊物自然要倾向于关注比较研究、介绍中西法律。主办者构思出中西合璧的出刊式样,即杂志由中英文两部分构成,篇章内容皆不相同。中、英文部分既各异其趣,又统贯一神髓。

    在中文部分,编者强调:(1)介绍法学上的重要学说;(2)研究关于法律的具体问题;(3)将中外同种类的法学问题合并起来作分析的比较的研究;(4)择优翻译关于法学上的名著。[5]在该杂志创刊号的EDITORIAL(社论)上,刘伯穆教务长所宣称的宗旨有三:其一,引进国外的法律原理,并将中国的法律介绍到国外。总的方针是英文大部分内容涉及中国法,中文方面则主要涉及外国法。其二,推进中外法律原理达到比较研究。其三,在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法律原理的知识,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作准备。[6]

    4.国内一流的设计

    《法学季刊》具有当时国内一流的设计,尤其1931年10月中文部分改为双月出版的《法学杂志》后,无论在文章质量还是外观设计方面,在当时都可称得上是具有相当水准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学刊物。检视各期杂志,发表的论文较创刊初期的文章篇幅更大,标题层次更为严谨,注释体例也更加规范。除了有社论、专论、译述、演词、记载、评论、外国判例译述、新法规、法界新闻、书评、各国法学名著摘要等专题以外,还发行特刊,专门讨论中国与其他许多司法领域内的法律教育、宪法、劳动法、司法制度、检控程序等等。这不仅反映了东吴法学院学术研究的整合能力,也体现了当时期刊技术性设计的时代前沿性。

    5.国内一流的团队

    《法学季刊》主编和顾问大多曾出国留学攻读过硕博士学位,因此极具世界眼光,洞悉一流的学术刊物对一所著名法学院的学术成长和对学术贡献所能起到的重要贡献。

    孙晓楼在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期间,对《法学季刊》精心擘划,除了正常出版的各期外,还编辑出版了诸如“劳动法专号”、“法律教育专号”、“司法制度专号”、“检察制度专号”、“比较宪法专号”等法律论文专辑。其中所辑文章以英美法和中国法为主,同时横跨法、德、俄、日等重要国家,这种同时将世界两大法系纳入研究视野的做法,体现了比较法的特色,代表了当时中国法律学术的最高成就。

    吴经熊在任东吴法学院院长期间在学术上直接参与其中,亲自作序以鼓励学术争鸣。据笔者统计,以吴经熊署名在本刊物上发表的中英文文章共计35篇。其学术顶峰时期的大部分得意之作都首次发表在了本院的学术刊物上,其中有不少精彩英文的法理学美文多被编进了吴的重要著作中,成为今人研究其法理学思想的重要史料。

    三、《法学季刊》之影响

    《法学季刊》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其在近代中国法学期刊界(乃至近代中国期刊界)的地位都非常特殊,影响深远,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与评价:

    1.它是近代中国惟一以中英文同时印刷的法学期刊,其形式和学术水准,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当时该刊还被寄往美国的法学院和图书馆,对于西方国家了解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及加强中国与西方法学的学术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2.梁启超曾把“宗旨定而高”视为优良报章杂志的重要标准。该刊兼顾中外法律双向互动的办刊思路,充分体现了特殊历史时代法制建设的需要与融入世界法坛的国际视阈,实近代中国法律学术史上罕见之奇观。

    3.它是了解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时期的重要资料。罗炳吉大法官后来在一本美国的法律刊物上指出:《法学季刊》“掀开了中国法律文献的新篇章,……成为一面‘镜子’,反映了本世纪初30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法律的变化情况。在这里以英文的形式出现了大多数在即将到来的中国新时期里付之运用的法规,这些法规是中国的法官在一些外国人的帮助下不断地制定出来的。……还刊登着对法律颇有见地的评论。”[7]

    4.对当今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仍起着重要作用。如1975年,美国Oceana出版公司将英文版《法学季刊》(1922-1937)分10期影印重版,从而为今人保留下了这套珍贵的近代法制史料,但迄今并未受到学者的足够重视。

    《法学季刊》是近代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缩影,甚至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其内容中最具典型的比较法文章和最有深度的文章都出现在1930年代,因为那时是东吴法学院发展的顶峰,也是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集大成时期。此后由于战争原因该刊停办,中国也进入了法制建设停滞的时期。

    “斯所谓幸福,当普及于全人类,而非少数人之专利品,此则法学季刊发行之宏旨也。”[8]正是以惠及全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博大胸怀,《法学季刊》以其专业而敏锐的眼光记下了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这种昭示与启示功能仍值得当今法学学术期刊所借鉴与承继。

    (注: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东吴法学教育史论”阶段性研究成果)原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3期。

【注释】
[1]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2][8]其后来更名北京法政大学,又演变为北平大学的法商学院,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北平大学没有恢复.可见李铁虎:《抗战时期北平高等院校的兴衰》,《北京党史》1995年第4期.
[3]孙晓楼.《法律教育》,王健编,199、9,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4]《私立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一览(1933年秋-1934年夏)》,144、32,苏州大学档案馆藏,3-155(永).
[5][6]参见《发刊词》、《本刊宣言》、Editoral,《法学季刊》第1卷第1期,1922年.
[7]罗炳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教育》,《律师指南》(1944年7-8月),IV、I.转引自(美)文乃史:《东吴大学》,王国平等译,田文载等校,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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