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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内府政书编纂的法律功能探析
——以乾隆时期为中心
            王丽娟 点击量:4733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摘要】
本文通过对清会典、则例、大清律例等政书的编纂过程的论述,初步探讨了清代内府主要是乾隆时期政书编纂与立法活动之间的关系,着意揭示以上政书无论从“钦准”纂修到修订直至颁行,都与其他图书编纂不同,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最高立法权,并令各衙署遵守的特殊法律功能。因此,不能单纯从编纂书籍来看待其所特有的法律意义。
【关键字】
清代;政书编纂;法律功能
    

    清代内府是官方最大、最具权威的图书编纂机构,举凡经史子集的修订,大型及重要图书的编纂,国家政令的汇撰,无不经由内府。在这些图书的编纂中,有一类最频繁、最大宗的,即是政书的编纂,可以说,政书类从编纂到颁行,是一次相对完整而重要的法律活动。本文特从政书编纂所具有的法律功能这一独特视角,探析其特有的价值。

    一、“钦定”政书编纂表明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

    古代并无“政书”这一概念,以往正史《艺文志》有所谓“故事”,或称为“掌故”,含有祖宗成法、后世慎守之意。乾隆时编纂《四库全书》,援引明代钱溥《秘阁书目》有《政书》一类,据以入目,内容涵盖“国政朝章、六官所职者”,而作为成宪的“仪注条格”也一并载入。收入《四库全书》的政书,又具体分为通制、典礼、邦计、军政、法令、考工等,因其所载多属朝章国故,遂有学者将“政书”概括为“制度”,实际并不准确。记述清代的政书,纳入“通制之属”者有五部,即(乾隆)《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法令之属”仅收入《大清律例》一部,此外,尚有《大清通礼》(典礼之属)等。本文认为,政书中的不少典籍,从其编纂到修订、颁行,绝不可以一般书籍仅记载朝章国故视之,它不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具有法律功能。

    清代前期,国家并没有严格意义的立法机构,而最高立法权由皇帝代表国家来行使。会典、则例、律例等这些政书属于国家规制、章程、法令,因此,其编纂即使由臣僚奏请,也必须由皇帝下诏钦准,方可进入编纂程序。政书编纂完竣,如前列各书,均加“钦定”二字,这并非虚应故事,实际是皇帝对其最高立法权的宣示。

    清入关之初,参照《明会典》来处理政务,审理案件也依据该书的刑典部分,因此臣僚多次奏请修纂清会典,但因会典具有“宪章”性质,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直到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会典》馆才正式开馆,在敕谕内阁中,康熙帝申明“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治法,著为道揆,布在方策,用以昭示臣民,垂宪万世”、“克成一代之典”的编纂宗旨。可以说,会典的编纂是一次集中的立法活动。因该《会典》所载截止康熙二十五年,其后四十年来“所定章程未经编辑”;雍正二年,礼部侍郎蒋廷锡奏请续修会典。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议,应如所请,自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二年,各部院衙门所定礼仪条例,开馆后造册,送会典馆编辑,所有开馆各项事宜,也请俟皇帝命下遵行。雍正准奏,会典馆复开。《雍正会典》颁行后,至乾隆十二年,又历二十年之久,其间各项制度,“因时制宜,屡有损益”,诸臣每以重修为请。乾隆帝最初以“国家定制岂容数更”,故未准行,后来他时加披览,觉得有不得不重修者,遂于正月初六日发布上谕,开馆重修《会典》。以后嘉庆朝又续纂《会典》。这样,清代自康熙修纂《会典》,历经雍正、乾隆、嘉庆,修纂四朝《会典》,记述了清朝自开国至嘉庆时期近二百年间的国家重大制度、政策、法令、章程,完成了清前期重要的国家行政立法。

    如果说会典馆属于奉旨特开之馆,所编纂的“《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与国家基本法律相类似,而则例馆、律例馆等属于按惯例开设之馆。正如张廷玉在上奏中所申明:“诸司事例,随时损益。凡颁之纶綍,议自群僚,旧制新裁,与夫微文末义,缕析条分,并详则例”。清代很早就以则例作为各部院施政理事的依据,顺治十二年户科都给事中朱之弼奏称,国家章程,灿然备具,六部之事,各有成书。乾隆三年八月,监察御史陈豫朋因吏、户两部档案繁多,奏请开馆纂辑成书;礼、工两部事宜,亦请增辑。吏部议复时认为,吏部则例,原系归并律例馆修辑,所有新增条例,仍请附律例馆汇集成书。礼部现开礼书馆(即大清通礼),一切更定条例,即在礼书馆一体编辑,均毋庸开馆。而户、工两部事务纷繁,历年增改甚多,应令自行开馆纂辑。乾隆帝采纳了吏部的建议,户、工则例开始修纂。

    有清一代,修纂了数以千百计的则例。这些则例,无一例外,也皆以“钦定”出现,同样表明皇帝具有最高立法权。由于则例为中央各部院及地方衙署所遵行,因而根据其变化情况,不断修订,至乾隆十一年正式形成定制。这一年,御史戴章甫奏请续修吏部现行则例,并称刑部则例馆曾奏明三年一次纂辑,“今吏部则例,已积至五年,似宜先行纂辑。”乾隆帝自有他的考虑,他指出,刑部是司法审判机构,“动关民命,其条例拟议之处,较别部为多,但现在律例,皆再三详定,以期协中,亦不宜轻于损益,从前所定三年,朕意亦谓太速,嗣后刑部似应限以五年;至于吏部等部则例,即限以十年,亦不为迟。著大学士会同九卿,将如何分年纂辑之处,定议具奏”。遂定五年小修、十年大修之制。

    清代有的衙署以其非常重要,也纷纷提出修纂则例,但皇帝认为,如果该衙署的法令、制度具有稳定性,并无频繁变化,或者尚无规制可言,则不必修纂。乾隆三十九年,御史陈朝础奏请修纂内阁、都察院则例。乾隆帝指出,“各部为直省案件总汇,其常行事例,多有因地因时、斟酌损益者,不得不纂为则例,俾内外知所适从,然甫届成书,辄有增改,故每阅数年或十余年,又复重辑一次,并不能为一成不易之计”。而内阁、都察院,“均不过恪守旧章,非若六部比拟例案,必须互证兼资者可比,又何必附纂例之故套,而为无益之虚文?”因而下令不必纂修。

    二、编纂过程体现皇帝当时的法律思想

    与一般图书纂修不同,以上政书自始至终由皇帝主导,体现了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思想和治国理政精神,特别是法令章程的修纂,皇帝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导者,所有需要修改的条款均经其钦定,如有不妥,则命修纂。《乾隆会典》纂修时,礼部所拟开馆事宜六条中,有“考定更正之条,宜随时请旨”一条,要求旧定条款有更改者,令总裁官“详叙原委,声明缘由,请旨裁夺;其近年续增条件,按事类逐卷进呈钦定”。这就是说,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

    雍正三年七月,雍正帝提出,“吏、兵二部铨选处分则例,刊刻遵行已久,其中不无前后互异之处;又见行则例,有未经校刻者,部内抄白存查,遇事引用,外官无由得知,奸猾吏胥,因而上下其手,亦未可定。今律例馆纂修律例将竣,著吏、兵二部会同将铨选处分则例并抄白条例,逐一细查详议,应删者删,应留者留,务期简明确切,可以永远遵守”。并特别指示,“仍逐卷缮写,并原书进呈,朕亲加酌量,刊刻颁行”。

    《乾隆会典》纂修过程中,乾隆帝与纂修人员先行讨论“稿本”若干卷,通过后再陆续进呈,讨论若干卷,定稿若干卷。以往修《会典》虽亦呈送“样本”,但多是例行之事,因为全书修完后一并进呈,“既浩汗而不易披寻,亦已成而难于改作”,高宗说如此“未得编摩之要领”,遂按照新的讨论“稿本”的办法,使疑难之件由皇帝立即钦定解决。如果皇帝认为事属重大,可以下诏突破“凡例”的限制。《乾隆会典》修纂即将完竣时,清朝完成了对准葛尔叛乱势力的清除,新疆最终纳入国家版图。对这一重大事件,如何载入国家典制中?乾隆帝显示了卓识远见,他下旨诏命臣僚,打破《乾隆会典》所载内容截止于二十三年的体例,命将会典中有关理藩院条例,展辑至乾隆二十七年,因为“恭遇西陲平定,规制详备”。修成后的《会典》理藩院项下所载的“驻藏大臣”条款,以及《会典则例》所载的相关章程,成为清政府依法管理西藏、新疆事务的法理根据。

    现存国家图书馆的《清会典馆奏议》档案,共有150多件,详细记载了乾隆帝与纂修大臣(总裁)讨论《会典》修纂内容的各个方面,举一个具体例证。按照《康熙会典》的体例,编纂大臣将最先修纂完成的三卷呈送乾隆审阅,乾隆随即指出三个重要而必须修改的问题:一是在卷首有“开报文册衙门”,乾隆提出,会典是国家令典,如何在卷首有此“衙门”,令修纂大臣查考。经查,康熙及雍正会典都有此记载,后来查到清文本(即满文会典),原来是因“从前修纂凡例,以各衙门开送文册为凭,是以书云开报文册衙门,但此系该馆记档语气,载在会典,殊非体制”,遂将其删除。二是修纂官最初将宗人府作为文职衙门排列,乾隆认为宗人府并非文职衙门,应单独排列;三是记述内阁大学士员额时,写为无定员。乾隆认为内阁作为国家重要机构,员额不定,似乎说明国家制度不健全,应该修改。修纂大臣报告说依据的是《康熙会典》,“此次编辑应俱照定员载入。以上三条仰蒙圣训,钦遵办理”,表示以后凡有修改之处,奏请训示。类似这种经皇帝“钦定”之处甚多。《乾隆会典》修纂完成后,总裁允禄等在其所上《大清会典告成表》中说:皇上“亲为指授,既定全书之体式,并示旧本之舛讹,凡有指归,悉经宸断,间多更正,咸禀睿裁”。这绝非溢美之辞。

    乾隆三十七年,乾隆帝在审阅三通馆进呈所撰《嘉礼考》时发现,其中叙述辽、金、元各代冠服之制很不明晰,并说前因编订《皇朝礼器图》,自己曾亲制序文,以衣冠必不可轻言改易;在《御批通鉴辑览》中,又一一发明其义,诚以衣冠为一代制度。命将《嘉礼考》仍交馆臣,“确核辽、金、元改制时代先后,逐一胪载,加拟案语证明,改缮进呈,候朕鉴定,昭示来许。并将此申谕中外,仍录一通,悬勒尚书房”。乾隆五十一年,三通馆进呈《皇朝通志·职官略》一门,乾隆帝详加披阅,发现所载文武官阶,诸多未协:文职从正一品起,而武职系从一品起,显然少予一阶,且文职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十八阶,武职自从一品至正七品,止十一阶。如此一来,“多寡显有悬殊,体制暗为隆替,非所以著朝章、垂令典也”。为此发布上谕,指出重文轻武之流弊,不可不引为殷鉴,命“所有武职人员现在所缺正一品之阶,应照朕前次钦定领侍内大臣、将军为正一品之例,增入一阶。其自正七品以下,较之文职所少之五阶,亦应于内外武职衙门微末员弁内,按其职守,酌定正从,照文阶一体厘正,以昭画一”。他还发现,向来文职遇有降级处分,“如降一级者,俱以正从计算,止于正降为从,而武职则降一级即降一品,办理既不画一,而武职官员遇有处分,即官阶较大者,转瞬即降至末弁,相形未免偏枯。嗣后武职处分,亦应照文员之例,以正从核计议降,庶为平允。所有一切增改事宜,著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吏、兵二部详析定议具奏”。廷臣随即遵旨改定。

    三、政书颁行的宗旨是强调其法律效力

    《会典》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是臣民遵行的法律文本。乾隆帝在发给内阁的上谕中,要求“总裁官其敬率纂修诸臣,详悉参考,事必究其遵行,令必征其实据”,这就是说,则例必须是遵行的,诏令必须有真实依据,这才符合他所强调的“垂示法守”的宗旨,从而使《会典》及其《则例》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从政书实际的颁行情况看,它与一般的钦定经史等刊刻、流传主要用于研习不同,其宗旨是强调法律效力,要求相关衙署遵行,因此其颁发有范围限制,主要是中央各部院及地方各衙署,且必须由官府主持,严禁民间私自刊刻。雍正三年,鉴于书肆有刻卖《六部则例》等书,雍正帝传谕大学士等,行文五城、各直省督抚,严行禁止。

    乾隆三年,放宽了内府各处修书部门,向各级衙署及臣僚刷印的限制,对通过书籍传播思想,兴明文教,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施政依据的法令典章,颁发仍有特定的级别限制。一般来说,关于国家大政的《会典》等颁发到省,而则例使用面更广,颁发到省后再按部颁本刻印,颁发到府州。如乾隆四年,甘肃巡抚元展成请颁书籍。得旨,颁发《大清会典》一部。乾隆三十六年,江南提督马全奏请将《中枢政考》颁行五品以上各衙门,兵部议复时提出,“查颁发书籍定例,止及督抚提镇,向不颁给副将以下,该提督请颁行五品以上,应照听人购觅之例,准其自行汇请,赴部刷印”。乾隆帝予以采纳。

    政书颁发的主旨是实用。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广东二省武员,循例奏请颁发上谕,内阁为此上奏。乾隆帝指出,“单内所开《三教归一》一书,实与政治官方无与,原可无庸颁发。至游击以下微弁,未必通晓文义,所颁上谕,不过束之高阁,转于体制有亵,嗣后不必给予。著内阁将向来例给诸书,择其有裨实政者颁发,余俱酌量裁减”。

    律例一书关系刑名,时效尤为重要。乾隆四年,刑部议覆,巡察黑龙江等处员外郎德敏奏请,颁发黑龙江默尔根城《大清律例》一部,宁古塔、伯都讷、三姓副都统衙门,一体遵行。乾隆帝“从之”。

    二十九年,伊犁将军明瑞提出,现在伊犁挈眷官兵跟役,与商民杂处,必有词讼交涉事件,其内地八旗蒙古律例等书,奏请颁发,以便查照遵行。乾隆帝命由各该衙门查取给发。

    清代法律规定,新法颁布后,旧法即行废止。乾隆七年,六部则例纂修完成,乾隆帝谕大学士等,称“该书次第进呈,朕皆逐一详览,其中或有更正,或有删除,俱照新定之书遵行”。而各级审判机构,定罪量刑以新律颁到之日执行,而新旧律之间,罪名轻重关系甚大。乾隆五年底,历时多年编纂的《大清律例》修纂本告成,刑部左侍郎张照提出,“若待该书刊刻、颁发,尚需时日,请将副本先送刑部,以便查照遵行。再各省拟罪,有旧例本轻而新例改重者,仍待本省奉到之日遵行;至旧例本重而新例改轻者,应令刑部声明即行改行”。乾隆帝下旨,著照所请行。巡视东城兵科掌印给事中吴元安也提出,“巡视五城衙门,原有刑名之责,今律例馆办新书告成,奏请将副本先行送部,凡旧例本重而新例改轻者,准巡视五城御史,各选书吏,赴部分钞,俾得照新例引用”。乾隆允准?以上二个例证说明律书的时效性尤强,乾隆帝批准刑部等按照尚未正式颁布的新律执行,是基于矝恤人命,处罚“从轻”的原则。

    《大清律例》正式颁布不久,不少官员纷纷提出修改意见,为此乾隆帝发布长篇上谕,表达不得轻易更改法令的思想。他指出,“律例一书,原系提纲挈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有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不能纤悉必到,全然该括之势,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随事详酌,期于无枉无纵则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顿改成法也。本朝大清律周详明备,近年以来,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详加厘定,现在刊刻颁行,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条陈律款者尚属纷纷。”命“嗣后毋得轻议纷更,如果所言实属有当,该部止可议存档案,不得擅改成书”。强调法律的稳定性。

    如上所述,清代尤其是乾隆时期政书的编纂,具有一定的法律功能,因为政书大部分内容属于国家制度、规程、法令性质,从下诏编纂,到编纂过程,都体现了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立法者的权威,以及皇帝所代表的当时国家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宗旨;从其颁行的主旨在于实效性和权威性来看,也显示了政书编纂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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