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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法律图书馆质量评价标准改革浅论
            鲍传丽 点击量:2456
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
【摘要】
由于传统标准没有抓住当今法律图书馆的核心使命,已经不能满足21世纪法律图书馆的质量评价需要。有鉴于此,法律图书馆业内专家建议应当建立新的质量评价标准以评价当代法律图书馆质量并实现其核心使命。
【关键字】
图书馆;使命
    

    一、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图书馆评价标准

    1921年,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各法学院“成立一个为学生使用的充分的图书馆”。后来又增加了更具体的两项指标:藏书规模和重点预算。在纸质图书是信息储存主要介质的年代,藏书量是评价图书馆质量的最佳标准一“越大越好”。这种以藏书量作为首要评价标准的模式通常被称为纸质范本模式。

    ABA(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图书馆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每年通过强制调查问卷表收集具体藏书量的数据。调查问卷表中大多数问题涉及法律图书馆资源的数量,最重要的两项就是藏书总量和预算数额。时至今日,调查问卷表仍然收集量化数据,只是涵盖范围涉及其他方面的投入,诸如馆际互借流通数据、图书馆员工数量、座位量以及场馆面积等。由于藏书量最容易统计且能够用于图书馆间的比较和排位,因而比其他统计数据更重要。有趣的是,有助于提高法律图书馆在《美国新闻》上排名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加藏书量。以藏书量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激励图书馆积极地收集和保存大量权威纸质资源,使图书馆能够提供广泛而公平的信息获取渠道。在大多数信息都记载于书籍和其他有形物体的时代,纸质范本模式可以作为评定质量的风向标。然而,时至今日,纸质范本模式已经不能体现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不能仅仅作为大量图书仓库而存在。传统质量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大量的藏书并不能保证更有效地提供更多的信息。大量的藏书还会导致使用繁杂和让人无所适从。过度关注藏书量会减少人们对其他质量标准的考量。而且,过度关注高藏书量还会导致图书馆预算膨胀。

    现代信息技术对美国法律图书馆评价标准的影响。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信息渠道改变了法律图书馆,这是一把双刃剑。电子信息渠道比传统书籍和期刊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数字资源可以进行迅速的网上全文搜索,甚至以“大海捞针”的方式搜索-个词语。输入一些词汇后不再需要使用文摘或索引,剩下的工作主要由搜索引擎来完成。由于在网上很快就能找到所需的资料,研究人员可以自行掌控自己的科研工作和信息资源,无需等待图书馆工作人员查找。电子资源不会关闭,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根本不存在没上架或丢失的图书。用户可以远程便捷地获得信息资源而无需亲临图书馆。此外,电子信息无需宽大的建筑空间存放书架和纸质图书。

    伴随着这些令人激动的优越性的是并没有被清楚认识的副作用。例如,电子资源臭名昭著的短命,电子资源和网上定点连接有时会迅速消失得无影无踪。纸质图书一旦购买即可永久保存并随时查找,而付费电子资源必须每年重新购买,还经常将未付费用户包括毕业生、公众甚至是本校师生排除在外。电子资源的奇迹伴随着高昂的隐性成本,威胁着图书馆核心使命的实现。新信息环境--既有纸质文本又有越来越多的电子资源,产生了混血图书馆。很多评论者相信评估模式转变已如暗流涌动,电子资源终将完全取代纸质资源。无论这一趋势导致图书馆只拥有电子资源或者两者兼有,电子资源在图书馆资源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由于不存在计算数字化信息的计量单位,传统图书馆评价方式诸如藏书量等无法衡量无形的信息。在评价电子资源量时,图书馆建筑面积以及书架高度、行数已经变得毫无意义。在数字化年代,法律图书馆采购纸质和电子资源两种形式的相同信息导致经济上的巨大浪费。

    图书馆的读者服务使命也不能通过数字来统计。传统上,通过统计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岗时间来衡量图书馆的服务。电子资源要求更高的服务质量而不在于馆员是否在场。图书馆领导们首要关注的问题是电子资源的高成本;其次关注的就是法律信息的保存、电子资源的获取渠道、法律资源的质量和权威性以及技术对学生学习和科研的影响问题,却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图书馆的核心使命正面临着消亡。美国学者法律图书馆质量评价标准的重构建议,在现代信息时代,法律图书馆质量评价标准必须能够衡量法律图书馆核心使命的实现程度。法律图书馆将法律信息、法学教育和读者服务视为核心使命,这些核心使命在数字化时代受到严峻的考验。为了使质量标准能真正评价法律图书馆,很多法律图书馆业内专家建议围绕法律图书馆的核心使命科学设计新的质量标准。

    1.法律信息使命。

    法律信息使命要求法律图书馆能够持续公平获得并保存高质量和权威性的法律信息。法律图书馆自身必须拥有一定的信息量,图书馆不能期望将馆际互借作为自己的免费午餐。如果每个图书馆都依靠馆际互借来支持自己的藏书,那么馆际互借系统将会垮掉。如果所有的图书馆都不致力于获取和保存法律信息,那么法律信息将无以为继。法律图书馆应当始终不渝致力于信息获取与保存的工作。Goman要求图书馆朝着“内部合作、外部协作、共存和平发展”的方向努力。在协作性藏书发展过程中,每个图书馆收集特定主题的书籍并依靠其他成员对其他相关主题图书的收集。这样。每个图书馆都可以有效地利用其购书款,而且各成员都能获得更大的共享藏书量。法律信息是民主的核心。从美国宪法到地方立法和司法判决,法律信息是政府公开原则的基础,公民因此才有免费的信息渠道。评价法律信息使命实现程度的考核方式可以适用ABA年度调查表。调查表中的问题应当关注法律图书馆对文献信息收集和保存的努力程度。关于法律信息保存方面可以调查:在家使用lockss软件的情况,以及OcLc数字档案或大学存书库的使用情况等。应当通过问卷表调查图书馆是否是uPA的成员(该组织特别关注法律信息的保存问题)。还可以调查图书馆为公共法律信息服务所作的努力,包括该法律图书馆是否允许公众使用该图书馆,为监狱囚犯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社会团体,或非营利机构或参与面向读者的协作性参考服务。哪些人可以使用本馆纸质藏书?通过严格的许可证,哪种电子资源可以广泛获得而不是严格受限?

    2.法学教育使命。

    作为教育机构的一部分,学术性的法律图书馆应直接为师生的教学和科研服务,评估应当考虑法律图书馆馆员本身提供的授课数量和类型以及对教学活动提供的支持。随着资源复杂程度的提高,以及信息检索技能培训课程的减少,法学院毕业生进入社会后会深刻感受到法律信息检索技能的缺乏是其职业生涯的瓶颈。《ABA标准》第302条第(1)款要求法学院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实质性的法律信息检索技能培训”。在律考中加入信息检索技能的测试进一步强调了该项义务。专业的法律图书馆馆员最适合教授这方面的技能。很多法律图书馆馆员已经在JD第一学年就做了大量的教学工作,包括高级法律信息检索课程、新用户指导课程以及个性化的信息检索技能培训等。但是ABA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培训以及投入宝贵时间的价值,当前年度调查问卷表没有涉及法律图书馆馆员的教学工作。问卷表应当涉及法律图书馆馆员这种不同的教授方式,包括实施教学工作的法律图书馆馆员人数、教学课时以及课题。如果被采纳,律考中对法律信息检索能力的考试结果可以作为考核法律图书馆完成教学使命的优劣程度。法律图书馆馆员除了教授法律信息检索技能外,还应当教授学生必备的信息识别技能,使学生能够从网上那些鱼目混杂甚至是扭曲的信息中识别可靠的、权威的信息,严格地进行评估并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年度调查问卷表应当调查法律图书馆馆员是否以及如何提供信息识别技能教授工作,包括图书馆馆员参与教学工作的人数及课时量等。

    3.读者服务使命。

    对图书馆用户来说服务是核心,因此,新的质量评价标准还应当评价读者的满意程度。调查用户对图书馆服务的满意程度既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也可以利用DigiQual来衡量数字图书馆服务质量。对参考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的设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表的方式,可以提出以下问题:有多少人知道图书馆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收到多少问题?咨询者对回答感到满意的比例有多大?除了一些简单问题外,图书馆应收集图书馆打算回答的问题的数据。一个充分的评估还应将图书馆不打算回答的问题进行分类,例如缺乏必要的资源,缺乏经验或政策原因。法律图书馆还应当统计问题得到解答的平均时间。对那些不向图书馆馆员请求帮助的读者进行调查更有用。很多法律图书馆已经定期向老师和学生调查其满意度。这些基本的统计方法和调查行为可以扩大并予以标准化。

    美国法律图书馆专家在设计更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质量评价标准方面越来越能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倡议的围绕使命设计法律图书馆评估标准对我国法律图书馆或其他图书馆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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