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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谭世贵等 点击量:3862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近年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还存在着重建设轻应用、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网络信息安全压力大、系统平台间兼容互通性差等诸多问题。对此,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应当遵循尊重司法规律与尊重信息化规律并重等原则,确立以业务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导向,注重培养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提高信息整合能力并完善智慧法院的评价体系,以使智慧法院建设能够真正服务于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工作。
【关键字】
智慧法院;大数据;信息化;信息融合;评价体系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旨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同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了2017年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任务。为了实现上述建设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就智慧法院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对此,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确立正确的建设原则,并探讨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初步实践

  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1].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要求后,我国法院系统在建设标准、服务平台、审执管理、司法公开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与探索。

  (一)制定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文件及标准

  为了促进智慧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相关文件及标准。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明确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目标并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各项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为智慧法院的建设作出了纲领性的指导。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版)》,并于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7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68项三级指标,从规划引导能力、基础支撑能力、网络化应用成效、阳光化应用成效、智能化建设成效、综合保障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成效。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及10项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对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及标准的出台,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有力保障了智慧法院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统一的服务设施和业务平台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人民法院通过整合资源,在诉讼服务、电子案卷、司法管理、执行活动等方面建立起统一的服务设施和业务平台。

  在诉讼服务方面,全国绝大部分法院建成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有的法院还同时开通了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建成了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络、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三位一体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便利。

  在电子案卷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16个地区的法院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工作,并全部实现数据化电子文件、回填案件基本信息、电子卷宗网上阅卷、电子卷宗对外公开等11项深度应用功能。

  在执行活动方面,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指挥中心进行集约化、全方位的网络查控,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同时,“执行天眼”等系统通过云计算的方式精准锁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便利查人找物,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率达到99.85%[2](P.13),冻结、扣划执行财产、公开执行信息数量都不断增加,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纷纷开发微信小程序,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庭审等一站式诉讼服务,使诉讼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集查案、文书公开等16项公开查询功能于一体,由“群众跑”变为“数据跑”,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广州微法院”还将广州中院建设的“审务通”“律师通”及“法官通”进行整合,打通数据对接障碍,既可以在线办理立案、调解、庭审、执行等业务,也可以在线阅卷、在线开庭,极大地便利了法官、律师、执行人员及当事人。

  (三)开发和利用类案指引系统

  为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多地法院开发和使用类案指引系统。目前,类似系统已覆盖民事、刑事领域,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挖掘,对用户输入的案情文本,通过实体识别、语义联想、模式匹配、句法解析、摘要抽取等方法进行解析,并结合海量语料训练法律语言概率模型,提高解析的准确度。2018年1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推出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涵盖案件画像、类案判断、类案推荐排序等业务功能,实现一键“以文搜案”,极大提升搜索效率,现已经在全国高院推广使用,全部案由的文书推送准确率达到63.7%,民事、刑事十大案由推送准确率超过85%[2](P.11)。北京法院开发的“睿法官”系统在结案环节可以自动生成裁判文书,不仅全面覆盖裁判文书类型,而且能够全部覆盖裁判文书中的内容,从而大幅降低了法官手动修改的工作量。同时,“睿法官”系统对于民事案件,也可以根据案由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智能辅助支持功能。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主要特点在于赔偿项目多、计算复杂,容易出现审理遗漏和计算错误,所以主要提供的辅助功能是智能计算;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财产分割,查明和分配财产的工作比较繁杂,提供的辅助功能主要是通过建立财产池、分割模型帮助法官审理和判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属于争议场景较为繁多、裁量因素复杂的案件类型,所以提供的主要辅助功能是帮助确定裁判尺度的类案。

  (四)设立互联网法院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采用的先进技术手段打破了时空限制,具有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等功能,“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3],能够提高审判质效,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截至2018年12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互联网案件10628件,审结9619件;关联当事人的案件100%实现在线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平均用时36分钟,平均审理期限仅41天,相较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用时65.2%和25%;审理结果被接受程度高,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6%[2](P.8)。由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国家又于2018年9月相继成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不同方面对互联网法院的建设进行积极探索,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法院向着更深层次发展。

  (五)打造“阳光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启动之前已经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全国统一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又上线运行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司法案例网。同时,全国各地法院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之外,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本法院的相关审执以及司法管理信息。这些措施,让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力地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二、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经过4年多时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在诉讼服务平台、跨域立案、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及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从而制约着智慧法院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建设轻应用现象突出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持续开展,各地法院相继购置了技术装备,建成了局域网和广域网,但是硬件设施建好了,应用软件却跟不上。很多法院的应用还局限于对审判过程的表格式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数据传输功能、无纸化办公等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应用[4].同时,一些设施不能有效帮助法官办案,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成为法官办案的负担。如执行信息化要求网络查控予以普遍应用,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在山区、边远农村地区,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以实物、现金为主,相应的传统查控手段仍然具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仍要求使用网络查控手段将适得其反。此外,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一些法院的信息化手段不是服务于审执工作,而是服务于管理考核,这些手段的采用非但没有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当下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建设轻应用”现象仍很突出,“建而不用”“华而不实”等问题仍比较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智慧法院的建设效果。

  (二)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资源,但是我国法院在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上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法院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我国目前有3500多家法院,每一家法院都需要一个专业的信息化团队来保障相关平台和系统的运行。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的信息化人才普遍缺乏,有的基层法院仅有一两名专业人员负责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这往往难以应对系统突发的故障和事故。而且司法工作的特点,要求技术人员不仅应懂得系统运行和维护的知识与技术,而且还应对审判和执行等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业务和司法管理工作。但是兼具信息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在法院少之又少,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的现象比较严重。第二,法院对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重视不够。目前,法院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大多集中在法院的信息化部门,这些部门在法院的内设机构中相比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而言是服务部门,甚至在众多服务部门中也处于边缘地位,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门人员在职级晋升、立功受奖等方面的机会明显少于审判执行人员。以广州市为例,我们查询了广州两级12家法院的官网,发现只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科技信息处和黄埔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科技科,其他10家基层法院均没有单独设立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科室,大多将信息化管理职能放在办公室等部门。此外,广州市中院科技信息处的负责人也不在员额法官之列。①同时,法院在新建智慧法院系统和平台时大多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设计、建设,法院内部信息化人才很少参与其中,使得复合型信息化人才无法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使复合型信息化人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重用,不利于法院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第三,信息化人才的待遇和职业保障有待提高。智慧法院为我国所独创,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相关系统都需要科技人员自主研发。同时,先进的系统也需要科技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这些都对法院的信息化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信息化人员的待遇与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以及所要求的业务素质不相匹配(如其他领域的信息技术人员的待遇比法院的信息技术人员往往要高得多)。近年来,我国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序列进行分类管理,但是将信息化人员列入哪个序列或者是否将其列入单独序列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对其晋升机制与职业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不利于发挥信息化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法院留住信息化人才。

  (三)法院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

  智慧法院的建设以系统和平台为基础,而系统和平台则以数据为依托。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的相关数据存入数据系统和平台后,其系统和平台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来,司法网络安全事件不时出现。例如,2018年蔓延的“勒索病毒”使全国多地法院的系统和平台受到感染;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多次受到网络攻击;利用“爬虫技术”抓取裁判文书信息现象十分严重。这些网络安全事件使我国法院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严峻挑战,也是影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一大因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院目前信息化人才缺乏,所以大都采取技术外包的形式雇佣第三方网络公司对系统数据进行维护,这导致司法数据大多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使司法数据处于一种安全性存疑的状态。如果第三方为了某种利益去隐藏、伪造与篡改相关数据,法院将无法控制。同时,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几乎所有案件信息都会上传到相关系统和平台上,所以在系统和平台上储存着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数据外包也使诉讼当事人的隐私受到泄露的威胁。“数据的过分关联是个人信息最大的威胁,大数据技术使本来孤立的信息联系在一起,使个人敏感信息更易被泄露。”[5](P.148)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也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极大的压力。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工作都实现了无纸化办公,这给法院工作人员带来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对其网络安全保密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有些法院工作人员并不重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网络安全保密意识缺乏,单纯地认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仅仅是法院信息化部门、审管办等负责信息化设备维护部门及人员的职责,与自己无关。由此,滥用移动储存设备、私自连接外网等行为时有发生,给法院网络安全防护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智慧法院的系统、平台间融通性差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统一平台外,各地方法院也都纷纷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建立了很多系统与平台,这些系统与平台多跟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与平台不相兼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系统与平台进行整合时,地方法院的系统与平台无法与其兼容,导致在整合时不得不舍弃,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在各地方法院自己建设的系统与平台之间存在着无法互通的问题。以破产重整案件为例,破产重整企业大都涉及众多诉讼,有的案件也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管理人在履行职责后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向执行涉及破产重整企业财产的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申请。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需要查明该企业有多少涉诉案件,这些案件中有多少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这个过程十分繁琐。有时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的需要而不理睬管理人的申请。智慧执行系统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却不能与企业破产重整系统相兼容,无论是管理人还是主审法官都无法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通过智慧执行系统来查询破产重整企业的执行情况而不得不采取原始的手段,这既耗时耗力,也违背了智慧法院的建设初衷。而且,由于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各系统、平台间的融通性差,使得重复建设成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又一大问题。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我国现在已经建成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但是一些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又在自己的官网和诉讼服务网上重复建设了本院或本地区的裁判文书公开系统,同一份裁判文书在两个甚至多个系统上传、公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之前提出了建设示范法院、阳光法院等举措,以推进人民法院智能化、公开化建设,但是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措施后没有将先前的这些措施与智慧法院及时进行对接、整合,导致与智慧法院职能、目标相近的示范法院、阳光法院等建设仍在进行,既造成了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司法便民。

  (五)智慧法院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尽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版)》,确定对智慧法院建设的系统、平台进行评价,同时每年邀请第三方对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估。但是,该评价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评价指标中缺少主观性评价。建设智慧法院的目的是提高审执工作效率、服务人民和服务审判管理,但是当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设计的评价体系还是第三方设计的评价体系大都是对智慧法院功能性的评价,效果性评价较少,应用主体(即用户)的主观性评价更是完全缺失,这与智慧法院的建设目的不符。“功能性指标评价的是系统从无到有,效果性指标评价的是系统从有到用,主观评价指标评价的是系统从用到好用”[6](P.84-85),评价体系中缺少主观性评价是不完备的,无法完全反映智慧法院的建设效果。其二,部分评价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在修订后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版)》中,评价指标体系包含7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和68项三级指标,这些指标包含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各个方面,对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发现有一些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评价体系的三级指标中有“四级网站使用率”的评价指标,它的指标得分=(法院四级法院内网网站访问次数/参考值+法院向四级法院内网网站投稿数量/参考值+法院使用四级网站公文交换系统交换文件次数/参考值)/3,参考值需测算。在这个指标得分中可以发现参考值没有测算的依据,很难进行估算,因而可操作性较差。又如三级指标“微博微信关注度”,其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高院及其辖区法院微博粉丝数+高院及其辖区法院微信关注人数)/参考值,参考值需测算。这个指标是衡量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通过多途径公开的成效以及当地民众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关注度,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民的法治教育程度都有差异,高、中、基三级法院的社会基础和受众都有很大不同,以微博粉丝数和微信关注人数来作为评价指标实难量化,没有可操作性。其三,第三方评价未对所有指标全部覆盖。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邀请第三方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评估并发布法治蓝皮书,对上一年度智慧法院的建设情况进行公布与展望。在第三方评估中,评估指标由评估人员自行设计[7](P.29-30),但是其设计的指标不能完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标体系。例如在《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9)》中,第三方对智慧法院的评估分为智能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智慧诉讼服务4个部分共46项三级指标[2](P.34-36),而《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2017版)》中关于智慧法院的评价三级指标则为64项,相差18项,缺乏对法院综合保障能力的评估,因而不利于对智慧法院的全面评价。

  三、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

  智慧法院建设要获得全面成功,除要遵守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确立若干基本准则,以保证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根本路径。

  (一)尊重司法规律与尊重信息化规律并重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我们要尊重以下两个规律:一是要尊重司法规律。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需要法官在没有外界因素和压力的情况下依据案件事实通过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解来作出判断,并向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宣告其纠纷解决方案。这种判断权应当在尊重独立性、中立性和亲历性等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行使,不能过度依赖大数据,更不应被大数据取代。二是要尊重信息化规律。数据采集和分析是信息化的核心,但是信息化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数据,揭示事物之间的关联,其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只是其次。所以,我们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要自主判断数据关联的可靠性,不过度依赖定量分析,也不要忽视基于实践形成的经验,既要破除“数据无用论”,也要破除“数据万能论”,做到尊重司法规律与尊重信息化规律并重,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系统、平台建设与审执实际相契合

  智慧法院不光要建设,更重要的是应用,并且要用出实效,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进行系统、平台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使系统、平台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契合。一方面,我们要对已经建成的系统和平台进行评估,特别是要对其使用频率进行评估。对于使用频率高的系统和平台,我们要对其进一步优化,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审执工作;对于使用频率低的系统和平台,我们要评估其是否符合司法工作的需要,不符合的我们要对其进行清理,确实符合需要的,我们要找出其应用频率低的原因并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对新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对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才能立项建设,同时在建设中不能贪求“大而全”,要杜绝建设“华而不实”的系统和平台;要从审执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精准定位审执工作的智能化需求,找准审执工作的智能化方向,建设符合审执工作的系统和平台,进一步发挥大数据支持和保障审执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对内融合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组成部分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应当是融合贯通的,这样才能发挥出系统的整体作用。同时,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司法为民,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其法院内部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融合,而且要让相关内容向公众开放,做到对内融合与对外开放相结合:一是要加强法院内部各组成部分以及各系统、平台间的融合。“法院信息化建设各个板块之间必须统筹考虑,端口开放,实现通用融合,信息共享,提高建设和使用效益。”[8](P.22)同时,各法院之间的系统、平台也要端口开放,实现系统兼容,信息互通,提高建设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二是智慧法院建设要与国家信息化建设相融合,加强法院信息化系统与监察委、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之间特别是公安、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银行、邮政等企业的信息化系统间的融合,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法院及时获取当事人身份、住址、财产等信息,提高办案效率。三是要提高审执信息对公众的开放程度和能力。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建成了裁判文书、庭审公开、执行信息等相关审执信息公开的平台,提高了审执信息开放的程度,但是还存在开放程度不高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为此,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要注重提高审执信息的开放程度与能力,“应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公众便捷、准确获取信息的需要,并且拓宽公开的途径与渠道,着力提升审判信息的关注度”[9],以保障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充分行使。

  (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机统一

  建设智慧法院既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又要注重网络信息安全,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一方面,智慧法院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10](P.57)。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审执工作的效率,通过一些系统、平台如类案推送系统、音视频同步转化等节约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间和庭审时间,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案件积压。同时,通过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案件信息、诉讼流程,便利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找,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等智慧审理方式,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司法工作的便捷性。另一方面,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法院的保密工作,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把网络信息安全放在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位置,防止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保护信息安全和当事人信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做到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并重,保证智慧法院安全高效发展。

  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若干对策

  针对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应考虑采取以下几项对策措施。

  (一)确立以业务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导向

  “重建设轻应用”问题的出现是一些法院在信息化工作上定位不准导致的,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以服务审执工作和司法管理为导向而不是以技术为导向,不能只顾建设各种系统、平台而不管审执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此,各法院开发的系统与平台合理与否以及新项目能否上马应当以其是否能够服务审执工作,能否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能否在个案中充分考虑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为标准[2](P.24)。

  首先,审执人员要树立“数据辅助”意识。司法数据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的各种系统和平台只是辅助审判、执行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工具,其作用是帮助审执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减轻事务性工作,使其精力更加集中在审判、执行的业务工作中。审执人员要树立“数据辅助”的意识,清醒地认识到大数据并不能代替其对整个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从而破除数据决定论的思想,在大数据平台的辅助下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

  其次,提高一线审执人员在系统、平台开发中的参与度。一线审执人员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需求者也是最终的使用者,他们了解一线审执工作需要什么,所以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要提高一线审执人员在系统、平台开发的参与度,让一线审执人员亲自参与智慧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设计、开发过程并向技术人员反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得到什么样的支持以及原有大数据平台的使用体验等,使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审执人员需求,这样才能开发出最符合实际的产品,并使开发出来的系统、平台真正应用到审执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一线审执工作的困难,减轻一线审执人员的负担。

  再次,加强对法院系统与平台的评估。一方面,要加强立项评估。在新的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立项前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只有通过第三方评估才能进行立项建设,防止出现“建而无用”的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司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系统、平台建成后不能一成不变,要加强系统、平台运行的动态评估,对系统、平台进行及时更新维护,对已经不符合审执工作实际需要的系统与平台要坚决废弃,防止其成为一线审执人员的负担,保证系统、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审执工作。

  (二)加强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复合型信息化人才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主力军,我们要在高校中培养人才,在公务员招录中发现人才,并不断提高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待遇,畅通其晋升渠道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信息化知识与法学知识的培训,为智慧法院建设打造一支专业过硬的人才队伍。具体设想如下:

  第一,在高校中培养复合型信息化人才。2018年4月3日,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才培养,到2020年建设100个“人工智能+X”复合特色专业,编写50本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建设50门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并重点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育体系等4个方面加以推进。据此,有条件的高校要依据政策文件,在相关学院如法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增设法学与计算机技术的交叉专业、学科或在已有的法律硕士(非法学)招生中优先招录本科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以培养“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在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改革招录条件和招录方式。充分考虑智慧法院的建设实际,不以专业为限制标准而以信息化水平和法学水平的综合标准来选拔人才并采取综合的业务水平测试来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在笔试科目上除申论、行测外增加信息、法学专业知识的综合考题并在面试环节增加实际操作环节,充分考察考试人员的综合水平,为法院选拔真正的复合型人才[11](P.199)。

  第三,将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列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并提高其待遇。改革法院现有信息化人才的序列分类,将其列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鼓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信息化人员参加法官遴选成为一线审执人员。同时,设置符合信息化人才特点的晋升渠道,在法院中层干部中保留信息化人才干部岗位。加强对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重视,提高其待遇水平,防止人才流失。

  第四,加强审执人员信息化能力的培训及现有信息化人才的法学素养培训。充分利用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各地方法官学院平台,对法院人员进行系统的轮训,着重培养一线审执人员的系统、平台操作能力以及信息化人员的法学素养,使法院一定比例的人员成为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进而提高法院信息化系统与平台的应用水平。

  (三)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始终是悬在智慧法院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严肃对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①在智慧法院建设中,要严守信息安全红线,切实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具体设想包括:

  其一,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意识。法院信息化部门和保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院相关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同时,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培训,让法院工作人员了解、识别网络病毒、网络攻击的基本情况,懂得如何规避和查杀病毒,并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乱用移动存储工具和使用来路不明或盗版的软件等对网络安全产生隐患的媒介。

  其二,开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一是要建立全国法院人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12](P.37),即全国法院人员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登陆智慧法院的各系统、平台,不得通过其他系统进入,并加强对法院人员和登陆端口的统一管理,防止泄密等事件的发生。二是开发涉密信息加密处理系统,对审判、执行以及司法管理中的涉密信息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军队、外交等相关信息通过加密系统传送,防止因受到网络病毒攻击或操作失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三是开发网络专线平台。为了防止移动存储设备的违规接入和网络病毒的攻击,应当开发网络专线平台。该平台与法院内网不同,“其建立在互联网之上,可以通过任意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但登录后即隔离出安全隔绝的专线网络,在互联网和司法、行政内网之间桥接一个虚拟网络平台”[13].通过该平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可安全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当事人也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其三,严格管理数据外包工作。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与技术外包公司签订严格的信息保密协议,规定外包公司对数据的保密义务,禁止外包公司出卖、使用司法数据,防止数据外泄或滥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逐步建设自己的信息化人才队伍,限制甚至取消数据外包服务,将数据严格管控在法院系统内部,减少数据外泄的风险。

  其四,加强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网络安全防护不单是指对大数据的保护,还包括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公开等方面都涉及到当事人的信息,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司法公开和当事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探索建立司法公开监管机制,“强化法院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意识和隐私保护观念,建立失信惩戒公示工作监管机制”[14](P.129),并对司法公开上传的相关数据进行二次查验,防止当事人隐私以及审判

  信息的泄露。

  (四)提高信息整合能力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各个信息系统及平台间兼容性以及信息互通性差的问题制约着智慧法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要着力提高信息整合能力,以解决系统及平台间不兼容的问题,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首先,要注重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领导、引导作用,在全国推广的系统、平台间率先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息整合特别是审判、执行的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信息间的衔接与协调。尤其是要推动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系统的互联互通,以便于管理人及时查询破产企业的涉诉涉执信息,并可在相关系统中及时申请中止执行,打破地区保护。

  其次,加强法院现有智能化平台与智慧法院的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前推行了阳光法院、示范法院建设,旨在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提高司法公开程度,但是在开展智慧法院建设后阳光法院、示范法院的建设仍在同步开展,未将其纳入到智慧法院的建设中,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将阳光法院、示范法院建设整合到智慧法院中,从而使法院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更加集中、高效。同时,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平台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司法案例网以及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等,这些平台虽然公开的内容不同,看似没有联系,但是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平台只是对诉讼阶段进行了分割而进行不同的公开,即诉讼流程公开的是案件流程,庭审直播公开的是庭审过程,裁判文书公开的是案件处理结果,这些流程与信息完全可以整合到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开。鉴于此,我们认为,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司法公开平台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到智慧法院的建设规划中,采取统一的端口,按照诉讼流程对各类信息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公开。

  再次,各省级法院要统筹本地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在本省范围内加强各级法院以及与其他机关的信息共享,做到全省各级法院间没有信息壁垒,真正做到信息互联互通,达到智慧法院的最大效果。同时,各级法院在开发新程序过程中要注重与其他程序的兼容,特别是与最高院系统、平台的兼容,防止因与全国统一适用的系统、平台不兼容而废弃或重复建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后,智慧法院要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相对接。智慧法院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不能仅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而应当与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战略相对接,包括开放相关端口,接入其他机关、企业的相关系统,做到信息共享。打破与法院相关机关特别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畅通案件网上流转及处理程序,便于在相关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协调与配合。同时,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还应加强与相关企业如银行、邮政、证券等智能化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时获取被执行人以及涉嫌经济犯罪的被告人的财产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执行、追缴财产,防止相关人员转移财产,给债权人、被害人以及国家带来财产损失。

  (五)完善智慧法院的评价体系

  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工作,是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抓手。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智慧法院的评价体系进行完善:

  第一,适当增加主观性评价指标。由于智慧法院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诉讼、审执人员办案以及司法管理,所以智慧法院的建设效果不是通过几个数据就能反映出来的,还需要考虑使用者的感受。为此,应考虑在评价体系中增加主观评价指标,但是主观评价是法官、司法管理人员、当事人对智慧法院的主观感受,因个人标准的不同可能产生误差,而客观评价虽然易于获取且准确,但是却不能反映使用者的主观感受。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智慧法院评价体系,应做到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即在评价体系中适当增加主观评价指标,给予使用者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的机会。

  第二,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目前的智慧法院评价体系中的一些指标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一些参考值无法进行测算,需要进一步量化。比如在内网使用率上,可以将指标量化为是否建设了内网、建设的内网是否具有网上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等功能以及是否经常使用,以此分别给分;在微博微信关注度中,也可以分为是否有微博微信、在微博微信中是否有互动等指标[6](P.94)。这样的量化给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三,规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工作。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领导者,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干涉第三方的独立评估工作,但是为了全面地评价智慧法院的建设情况,为智慧法院的进一步建设提供参照和方向,在评价指标设计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与第三方沟通,要求其设计的指标体系覆盖智慧法院的全方面,特别是要覆盖《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2017版)》的各项指标或者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智慧法院作出全面评价以及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智慧法院的监督提供依据。本文原载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注释】
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信息,http://www.gzcourt.gov.cn/fyjj/ck98/index.html,2019年 5月 15日访问。
①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426/c64094-28303771.html,2019年 3月 9日访问。
【参考文献】
[1]许建峰:《智慧法院: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光明日报》第5版,2017年7月28日。
[2]陈甦等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3]邓兴广:《谋划互联网法院发展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首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综述》,《人民法院报》第8版,2018年1月3日。
[4]高江涛:《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人民法院报》第8版,2018年2月14日。
[5]彭龙:《智慧法院对司法审判的冲击及其应对》,《第一届智能经济论坛(2017)论文集》,2017年。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
[7]李林等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8]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9]谭世贵、黄泽淞:《智慧法院3.0下的审判信息公开》,《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版,2018年4月24日。
[10]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法学》,2017年第3期。
[11]田源:《智慧法院视阀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路径探析》,《东南司法评论》,2017年。
[12]龙飞:《智慧法院建设的八个“关键词”》,《人民法治》,2018年第2期。
[13]陈健:《智慧法院建设要重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人民法院报》第8版,2017年8月2日。
[14]李晓瑜:《“智慧法院”背景下的失信惩戒档案公开与隐私保护》,《山西档案》,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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