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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司法电子卷宗”之统一制度化建设刍议
            唐敏等 点击量:3031
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
    

    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传输优势,由国务院制定《司法电子卷宗条例》,建立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通过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传输。通过打通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文书的运作效率,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形成以互联、开放、共享为特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网络信息化的到了,已经深刻改变整个国家、组织、个人的信息传输和沟通方式。但它对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影响还是“渐进与相对有限的”。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传输优势,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传输。这是摆在我国司法界面前的一项亟需进行的工作。

    一、我国司法文书电子信息化以及网络化传输的现状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刚要》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研究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我国的司法领域,对此响应最积极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已有电子送达司法文书的司法解释,案件申诉现在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并且法院要在网上公示裁判文书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制定相关电子司法文书档案的规范性文件。而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关,除了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外,对刑事侦查案卷和民事、行政部分的司法文书案卷部分,仍然还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由于司法文书卷宗制作传输归属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构五大部门,它们互不隶属,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目前政法部门之间提交的司法文书仍以纸质为主,除检察系统外,没有规定应当提供电子文本、制作电子卷宗,更没有网上数据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二、实现司法信息资源互联开放共享,“互联网+司法电子卷宗”之统一制度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实现司法信息资源互联开放共享,进行“互联网+司法文书”之制度化建设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因为:通过司法信息共享,可以打通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更有效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文书的运作效率,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形成以互联、开放、共享为特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卷宗条例》,通过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传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这是我国今后五年政府法制的重要任务。

    其积极意义在于:首先,可以改变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构五大部门的司法文书运作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统一的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司法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管理、办案数据自动采集生成等等,通过司法信息共享,可以打通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更有效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例如: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偏远的县检察院如果向州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走山路需要一至两天,若遇上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封山,耗费的时间会更长。但在电子卷宗系统上线后,通过卷宗共享,“一两天”缩短为“一瞬间”。通过实行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可以打通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更有效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其次,实行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运作,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符合现代司法信息化、数字化的要求。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减轻工作强度,提高诉讼效率。仅就人民检察信息系统运行实践来看,“可以说,在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整体而言,电子信息化方式,可以大幅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一个骨干审判员每年审判的刑事案件按70件算,每件字数平均算5000字,裁判文书的写作量是35万字左右。而事实上很多裁判文书的字数上万,经济发达地区,一个法官每年制作的裁判文书的字数都在40万字以上。但如果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都向审判机构提交电子化的司法文书,初步统计显示,审判员制作判决书的工作量至少要减少60%.又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90%以上的内容与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是相同的。如果都提供电子卷宗,可以节省大量的制作司法文书的时间。电脑会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如同步的预警、冻结系统。合理的软件承担评估者的角色,使平常需要大量人员从事甚至有些无法展开的工作现在可以普遍而低成本地展开,同步监督、事后评价等工作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以致可以处理更多事务,却无须增加人手甚至可以减少人手。

    再次,加快互联网与司法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司法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构建面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由于目前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构五大部门的司法文书运作各自为政,尚未形成统一的网上司法文书电子化管理制度,使得统一电子化业务应用系统在深化应用中也遇到了“梗阻”。“大量的案卷材料,特别是在公安侦查环节形成并移送检察机关的纸质卷宗案件材料,尚未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储存在系统中。”不能完全满足案件网上办理、流转、监督等工作需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诸如此类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所以,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以提升整个社会治理能力。

    三、实现司法信息资源互联开放共享,“互联网+司法电子卷宗”之统一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司法文书制作传输管理等工作,不是案件审判、也不是人民检察院侦查、批捕、预审和审查起诉案件,不是属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的范畴,其本质是司法行政事务,依据《宪法》是国务院职权范围的事情,主管机关是国家司法部。因此,笔者的实现司法信息资源互联开放共享,“互联网+司法电子卷宗”之统一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所示。

    第一,由国家司法部代表国务院起草《司法电子卷宗条例》,由国务院审定颁发实施。充分利用目前已经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即 “两法衔接”平台,进一步完善建立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并按照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交易平台。例如:电子卷宗按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级别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而刑事卷宗又分为自诉和公诉,公诉部分还可以按犯罪客体细分为十大类进行立电子卷宗,并进行编号。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二,该条例规定,凡司法文书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行业、专业类别向接收方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或者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数据电子化司法文书。例如: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接收方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或者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数据电子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申诉状等。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数据电子化司法文书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发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第三,司法文书数据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社会公众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审判信息。为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行政监察部门和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机关按各自职责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例如:律师担任的刑事案件的第二审辩护案件,可以直接通过输入其律师事务所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司法文书公共服务平台,查阅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卷宗材料。法学研究中或者当事人可以利用开放的司法文书公共服务平台,查阅自己认为需要的电子卷宗材料。

    第四,对于需要保密的司法文书、档案和相关卷宗,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司法文书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系统用户的身份和授权,有效防范非授权人员接触、修改文件和数据,保证数据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可以将承办案件的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使用,并记录存档,使用后应当及时删除导入设备中的电子卷宗。随着互联互通为特征的网络信息化成为世界社会的共识,并已经载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因此,必须大力推动司法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司法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研究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机制。

    四、结语

    随着互联互通为特征的网络信息化成为世界社会的共识,并已经载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因此,必须大力推动司法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司法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研究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机制。原载《内江科技》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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