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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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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
            江必新 点击量:2867
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按:2013年8月22日至23日,第四次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将在青海西宁召开,这是继1993年第三次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之后,人民法院事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情况下召开的重要会议。当前,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探索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我们开辟“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统计系列谈”专栏,邀请江必新、李少平、齐奇、许前飞、钱锋五位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和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李强就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发展方向、职能、改革、应用、信息化等问题撰写文章,以指导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敬请关注。)

  2011年6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题为《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研究报告,提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已经成为继云计算、物联网之后,全球信息技术领域的又一热点。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特征

  大数据是大小超出传统软硬件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所有数据集合,它不仅指代“数字”,还统称一切保存在电脑中的信息,包括文本、声音、视频等。大数据的实质是在数据传输、收集、储存的基础上,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并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从而揭示数据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参考。大数据源于万事万物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反过来影响或决定着我们的一切。

  大数据的特点,业界通常归纳为四个“V”,即Volume,是指数据量极大并仍在持续增大;Velocity,是指所需的处理速度快,实效性要求高;Variety,是指数据类型繁多,包括结构化数据、半机构化数据甚至是非机构化数据;Value,是指价值密度低,需要先进的挖掘、“提纯”技术才能实现大数据的巨大价值。这些特点决定了大数据独特的应用方式:追求全部、整体数据而不是局部、精准数据;追求数据的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追求数据的联动、无穷组合和创新而不是让数据休眠;追求数据生产者与数据应用者的互动而不是仅仅数据提供和输出等等。

  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信息的记录,由此形成的数据信息不仅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且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司法统计信息是记载人民法院历史与现实的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几十年来,司法统计为推动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司法统计数据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司法统计是发展大数据的重要力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既面临着难得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加快信息化建设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近年来,党中央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潮流的深化,其广阔的应用前景已经在信息发达国家展现。新时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充满新期待,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统计自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都是加强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强大动力和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统计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数据采集和储量有限。尽管经过60多年的积累人民法院已经拥有巨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现有统计调查范围相对较窄,统计指标相对较少,导致统计数据信息相对较少,仅限于案件数量信息,而不是人民法院全部的司法活动信息,更谈不上对案件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的统计。二是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由于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软件和司法统计模式的不统一,基础数据的核实和汇总数据的稽查通报环节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报表的质量。同时,由于不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加上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三是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和利用不够。由于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落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缺乏整合,没有互联互通,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司法统计信息服务审判、服务管理、服务决策的巨大潜力尚未开发。四是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数据信息公开和共享是大数据的本质要求,这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公共服务活动的公开、透明。近年来,尽管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但是在如何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的知情权方面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三、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新发展,实现新跨越。

  一是树立大数据意识。大数据对我们冲击最大的就是思维方式的转变问题。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是实现以经验性、模糊化管理向数字化、精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转变的关键。大数据时代,只有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才能保证各项司法决策、管理措施、改革创新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实施效果更好。

  二是保证统计数据信息质量。一靠职业道德,各级法院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不要求、不容忍造假;统计人员要坚守底线,敢顶压力,拒绝造假。二靠制度落实,重视数据造假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危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保证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三靠信息技术,特别要发挥信息技术在数据的逻辑与关联校验、数据基础信息的智能提取、数据的公开、数据质量抽查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让数据造假无空可钻、无机可乘。

  三是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定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统计标准,完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实现司法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制定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信息归口管理规则或统计规制,解决案件界定、统计范围、案件分类、收案结案标准、案件信息流转反馈方式等司法统计基础问题。建立以统计部门为主导、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司法统计信息标准制定机制,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标准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技术性规格,彻底改变目前多头制定司法统计信息标准的现象。

  四是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不应将司法统计看作是填填报表,加加减减的工作,要从司法统计服务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和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待司法统计职能,积极拓展和完善司法统计职能,充分发挥信息咨询、决策辅助、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使司法统计从被动统计、单项服务向能动统计、多元服务转型,不仅服务领导,而且服务法官,不仅服务决策,而且服务管理,不仅服务法院,而且服务社会。

  五是积极推进司法统计改革。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重要补充的司法统计模式,既能科学地、多视角地反映审判情况,又能减少人为作假、漏报、漏填现象。改革司法统计调查方式,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并行的司法统计调查方式,积极开展公众满意度、社情民意、司法热点等专项调查活动,为领导决策和把握审判动态服务。科学设置统计指标,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审判规律和管理规律,并保证简便实用,充分发挥规范审判、引导行为、激励法官的作用。

  六是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保障。信息化水平低和统计组织队伍建设的相对滞后是制约司法统计发展的两大瓶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信息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天平工程”建设成果,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专网,加快推进统一开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带动人民资源共享、集中管理、集约利用。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配强配齐司法统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保证职级待遇,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原载《人民法院报》20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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