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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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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网络法律传播
            余文浩 点击量:4486
江西农大边缘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
法律传播是特殊的法律活动,它与法律同时产生,又随法律共同发展。法律传播是法律信息的流动,它对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法律传播也产生了新的形式和特点。
【关键字】
网络;法律传播;网络法律传播
    

    一、网络时代法律传播的模式

    对于网络时代的法律传播,可以简化为网络法律传播。不管怎样描述网络时代的法律传播,都必须充分注意到网络的技术特性。它决定了网络时代法律传播模式和传统媒介的法律传播模式是不同的。法律信息是按照怎样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流通的?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弄清网络法律信息的传播模式。

    (一)论坛(BBS)

    论坛可以分为网站论坛(指各类网站设立的论坛)和论坛网站(只提供网友贴贴子单一功能的的网站)。网上论坛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新闻的集散地,国际和国内的一些突发新闻和重要新闻都能看到;二是观点集散地,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既有系统的阐述,又有大胆的设想;三是民声集散地,网民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乃至阶层分布都很广,论坛中能够听到各种声音。

    以上三大特点对法律传播都有着集思广益的作用。第一个特点是新闻的集散地,在这个阵地上如果有涉及法律的新闻都可以随时在网上看到,保证了法律信息的及时性。这些法律信息包括法律条文的公布、法律案件等,让每一个法律行为所包含的法律信息都能即时的传播到大部分受众。第二个特点要是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不管这些观点与否专业,总能代表法律信息接受者的声音。例如一个新的法律条文的颁布,有关专家可以在这里从专业的角度对条文的各个方面进行评述,非法律方面的专家也可以从自己的感性认知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信息得到了传播。三是网民的分布很广,不管从阶层上或者地域上,各种不同的声音汇聚于此。这样可以形成舆论态势,对一些法律活动产生影响。例如发端于平面媒介、网络媒介呼声浩大的孙志刚案,在多家BBS上引发了强烈的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最终促使国家出台了新的收容政策法规;网络对刘涌案的重审呼声使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破天荒地进行三审,也正是来自于网络舆论的强烈质疑。

    (二)博客(BLOG)

    互动性更强,内容更口语化,使用快速发布(instant-publishing)软件创作,不需要技术经验,也不必有专家或IT技术人员支持,真正平民化的媒体,这些都是博客的特点。传统的媒体传播模式是自上而下的集中式传播模式,有史以来,大众传播一直奉行的是少数人制作、多数人消费信息传播模式,传统的传播模式不仅限制了公众的信息传播权,而且控制了公众的信息占有规模。网络出现后,虽然公众与传媒组织共享了相同的信息通道,但是这种共享是极其有限的。博客的传播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开放式传播模式:大多数人发言、大多数人消费。博客给更多的人提供了一个参与搜集信息、发布信息的平台,博客之间通过相互共享和交流,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的对他们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报道,从而使报道更加全面真实。博客的出现使新闻业再也不是媒体公司和专业记者自上而下的传播过程,而越来越成为一种受众、编辑、记者互动的自下而上的传播过程,受众也不再是被动的角色,而是新闻信息的参与者,主动的参与到新闻信息的收集、报道和传播的全过程。

    这些特点也使法律传播不再是自上而下纵向传播,还可以横向传播,在受众之间进行传播。一些人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会有一些人跟着发表相同或者不同的意见,这样可以形成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讨论。如果是一些法律专家发起的一场讨论,这个意义可能更大,讨论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博客的主要传播方式是文字传播和图象传播。图象传播是法律传播者利用直观的形象来反映法律信息的传播方式。图象传播对于法律信息的内容与主题的深化有着特殊的功能,它对法律信息的传播有着直观解释作用。同时博客实现了法律信息的人内传播、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

    (三)播客(PODCAST)

    博客是把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而播客则是通过制作音频甚至视频节目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播客就是一个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个人电台和电视台,但就目前而言,播客主要还是以音频为主。

    播客的法律传播形式主要是口语传播和态势传播。口语传播是法律传播中最基本、使用极其广泛的传播形式,它利用语音表达法律意思和法律信息。发音的清晰程度、语音的准确程度都决定了法律信息传播的质量,口吃不清、方音浓重都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法律信息传递的效果。要想使法律信息传播达到一定的效果,法律传播初步者要进行刻苦的训练,掌握正确的发音方法,才能准确传递法律信息,增进法律传播者与法律接受者的理解和沟通,达到法律传播的效果。这也就是播客里面的音频形式。态势包括眼神、表情、手势、姿势等。法律传播者对法律信息的态度、倾向以及愿望都可以从法律传播者的体态中反映出来。态势传播也就是播客里面的视频。

    二、网络时代法律传播特点

    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的网络法律传播,是一种完全新型的信息传播活动,它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其中主要有:

    (一)各种传播形态并存。互联网络将法律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各种传播形态集于一身。借助它不仅可以向全社会进行开放性的大众传播,而且可以作“点对点”的人际传播(如电子邮件、网上通话、网上短信)、小范围的群体传播(如讨论组、聊天室等)、组织机构或单位的组织传播(如群发电子邮件、各单位内部的局域网运作)。这样法律的传播渠道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法律的传播网,人或者组织就成为了网上的一个结点,信息无论从那个结点发出都可以及时的进行传播,确保传播渠道畅通无阻。

    (二)多种传播方式并举。互联网络是电脑、电视、录音机、电话机、游戏机、传真机、打印机等性能的总汇,或者是说是各种传统媒介的大熔炉。它将以往各自独立的单一性的传播方式综合在一起,又将文字、口语、音响、图表、图片、图像等各种传播形式汇于一体,而且可以根据需要自如地从一种形式转换到另一种形式,或者让几种形式并举,做到图、文、声、像并茂,真正实现多媒体的传播。这样使法律口语传播、文字传播、图象传播和态势传播同时进行。

    (三)高度的交互性。这是网络传播与传统的印刷传播、电讯传播的最大不同之处,在这种传播中,传受双方存在很大的交互性。它们的角色位置可以方便地、频繁地交替互换。网上的传播者往往也充当受众,受众也往往充当传播者,此时此地是传播者,彼时彼地又是受众。在网上设立网站或数据库的机构、媒体或个人,固然是传播者;但他们为了传播,往往通过网络进行采访、询问、调查、检索,这时的他们便是受传者。在网上浏览、检索的一般用户,固然是受众,但他们不仅有很大的寻觅信息的主动权,而且他们随时都能充当传播者。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别人传送信息和观点,他们可以向新闻讨论组、向公告板传送信息或观点,他们还可以设立个人网页,发布信息或观点,吸引他人来访问。正如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尼葛洛庞蒂所言:“在网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法律信息的接受者也就是传播者,在网络传播中,法律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这样才实现了传播的“无缝联接”,使法律信息传播环环相扣,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可复制性,也减少了法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失真几率。

    (四)高度的灵活性。网上传播和接收,都极具灵活性。一方面,凭借一台联网的电脑,传播者可以随时随地传送信息,受传者也可以随时随地选择收看或调阅任何已进入网络的信息。这就是网络传播的五个W:Whoever,Whenever,Wherever,Whomever,Whatever。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任何信息。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允许实时同步和非实时异步的自由选择和转换。广播电视是以共时性、同步性为特点的。人们在接受广播电视信息时必须与它的播送同步,要按照它们的节目播送时间来安排自己的时间。而在网络传播中,参与者既可以处于同步接收状态,如MSN、QQ类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也可以不同时处在传播的情境中,如过时信息的检索、电子邮件的使用等。于是人们有了在使用媒介时自主安排时间的能力,人们的传播活动有了更大的自由度。这样有利于法律信息的保留与查询,实现了法律信息的随时随地都可以查询的便利。

    三、网络时代法律传播的途径

    传统的法律传播模式是法律信息传播者经由大众媒介,譬如报纸、电视等将法律信息传达给受众,受众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回馈给传播者的信息很少;而且受众不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而网络则不同,网络的出现使得传受合一,受众具有两重身份,既是传播者又是接受者。

    传播学者波斯特认为,传统媒介是一种播放型传媒,是一种树立中心意识的传播。而网络媒介的传播除了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外,还有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的传播模式,这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传播。这种“去中心化”的传播提供了最民主传播的可能性--交互改变了传受双方的地位。传统媒介的法律传播是以权力部门为中心,它们是法律信息的唯一传播者,所有人都是接受者,这种就是一对多的传播模式。一对多的传播模式使法律信息的传播不顺畅,信息的传播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网络传播丰富了法律传播的形式,使法律信息在一个网络中传播。还有网络的匿名带来了人们之间社会等级差异的消失,等级的消失使信息的传播不会受到政治地位、经济能力的影响。

    网络的交互性特征为网络传播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在网络法律传播方面。网络使得普通受众有了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关于法律条文、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布信息方也可以直接地获取这些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受众的心理状态,为条文的改进、或者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据。

    基于网络传播技术性优势,网络传播开创了一个全新的传播时代---第二媒体时代,马克·波斯特在他的论文集《第二媒介时代》一书中,这样为这个新的媒介时代定义:新的传播关系将是“双向的,去中心化的,异质性的”,这种传播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将是“不稳定的、流动的和多重的”,因此人们有理由提出“第二媒介时代”这样的时代标号。第二媒介时代最大特征是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这种模式拒绝权威,也就同样拒绝了伴随大众媒介上百年的“把关人”角色,“把关人”的角色遭到了挑战,甚至面临被消解的危险。因此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可能和传统媒介中的“把关人”全然不同。

    在传统媒介中,担任“把关人”角色的往往是“权力精英”,法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如果和他们的意愿不符或者相悖,法律信息的传播就无法进行。但是网络的出现使“权力精英”的把关人已被“网络负责人”这个机械性功能的角色所取代,不再具有传播的主控权力。这样法律信息的传播就会顺畅很多。网络化的个人电脑成为冲击传统媒介造就的“中心-边缘”二元对立结构的巨大力量,使这种结构造成的文化和信息的垄断与独裁被彻底打破,法律信息的传播也不会被统治者任意中止。这样有关法律问题的不同声音才会出现,有关法律才会进一步完善。

    这种“把关人”身份的变化,是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介的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尤其是在法律传播方面。在网络法律传播中,“把关人”的权力逐渐分散,互联网呈现出与传统媒介不同的“权力变迁”。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传播蕴涵着这样的权力结构:“把关人”在控制法律信息传播时,处于“决定媒介内容”的支配地位;传统媒介基本上是以“无回应的言语”实施着以传播者为主体的“中心-边缘”的传播结构模式,传统媒介的传播模式往往从一个层面上推行着总体化策略,将多种简化为一致性,或者朝着一个目标去组织话语。但是对于网络传播来说,总体化策略似乎走不通,因为网络用户有着很强的选择性,他可以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来控制对法律信息的接受与否,而摆脱“把关人”的影响,同时还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法律观念。此文原载《边缘法学论坛》

【参考文献】
1.李振宇.法律传播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毕耕.网络传播学新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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