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服务
数字信息检索
数字技术发展
专业网站建设
澳门法律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信息研究 > 数字信息检索
数字信息检索
暂无下载资料

 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路径
            赵彦 点击量:8495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
当前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路径主要包括商业途径和非商业途径,但两种途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录司法裁判文书数量有限、更新速度慢、智能化检索程度低和案例缺乏有效性标识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的发展。完善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路径,在理念上要正确认识司法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重要性。立法保障、建立网络检索为主的文书公开机制、拓展网络智能检索功能、鼓励完善商业检索数据库等措施,是推动我国完善多层次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路径的有效方式,将促进我国司法进一步公开透明,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关键字】
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法律数据库;案例查询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检索主要依靠登载法院案例的纸质出版物来进行。这种传统检索途径因其“不够系统与规范;不仅分散零碎,而且还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编排上随意性也很大,对案例的选择和分类不够细致”[1],不能满足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对司法裁判文书查询与检索的现实需要。随着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司法裁判文书的方法越来越受到关注。2014 年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统一发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前,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的商业与非商业路径日益增多,但从其实际利用效果看,司法文书网络检索仍与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文书检索的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将对我国现有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路径进行考察分析,并提出完善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路径的建议。

  一、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的主要途径

  当前,通过网络查询我国法院司法裁判文书的途径包括非商业途径和商业途径两种:

  (一) 非商业途径

  非商业途径主要是一些法律专业网站,这些网站刊登司法裁判文书,以供公众免费查询与检索。目前,我国此类非商业途径法律专业网站主要有以下两种:

  1. 法院的官方网站

  我国很多法院已开通官方网站,在这些开通的法院网站上一般设有栏目专门刊登所属法院审结的部分案例和裁判文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 /www.court. gov.cn,该网页设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栏目;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 设有“裁判文书”栏目;广东法院网 http:/ /www.gdcourts.gov.cn 设有“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栏目,刊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 /szcourt.gov.cn,该网页设有“裁判文书”栏目,刊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2014 年 1 月 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统一发布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此我国才有了官方、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2. 法律专业网站

  在一些法律专业网站中,也开设刊登案例和裁判文书的栏目。例如,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ht-tp:/ /www. ccmt. org. cn 设有“裁判文书”栏目,刊登各地法院有关涉外商事或海事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 /www.civillaw.com.cn 设有“判解研究”栏目,其中刊登了民商事公报案例。

  非商业途径的司法裁判文书查询是目前网络查询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让社会大众及时、免费获得公开信息与资源意义重大。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通过法律专业网站查询司法裁判文书各有特色。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官方网站,在裁判文书的发布上具有最强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地方法院官方网站由于主要刊登本法院审结的案例与裁判文书,因此在更新程度、发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方面也有着非常突出的优势与特点;专业网站所刊登的裁判文书多来自各级法院公布或公开的资料,在更新速度和权威性方面,要比法院官方网站逊色,但由于专业网站所刊登的裁判文书并不拘泥于特定地域或审级法院做出的判决,而是根据专业和学科的调整范围集中选取和刊登与本专业网站所关注的法律学科相关的案例和裁判文书,因此在专业针对性方面比法院官方网站更强。

  (二) 商业途径

  当前,我国提供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的商业途径主要是通过两大法律数据库来进行,即北大法宝与北大法意。

  1. 北大法宝。这是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和北大英华科技公司联合推出的一站式法律信息检索平台。北大法宝设有司法案例检索系统,包括案例与裁判文书、案例报道、仲裁裁决与案例、公报案例、案例要旨等五个栏目。其中,案例与裁判文书栏目(http:/ /www. pkulaw. cn/cluster_call_form. aspx?menu_item = case)已收录案例与裁判文书3 895 260篇(截至 2015 年 2 月 9 日),日均更新上传 500 余篇。

  2. 北大法意。北大法意(http:/ /www. lawyee. org)是由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法律数据库。北大法意设有案例数据库群,下设中国裁判文书库、中国媒体案例库、精品案例库、精选案例库、行政执法案例库、国际法院案例库、中国古代案例库、教学参考案例库等多个案例数据库群。其中,中国裁判文书库已收录裁判文书6 842 931篇,含民事经济类5 378 598篇(占 78.60%),刑事类1 012 379篇(占14.79%)。

  相对于非商业途径的案例与裁判文书查询而言,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上所刊载的案例比较大而全,它既不拘泥于法院的地域和审级,也不拘泥于法律学科,而是尽可能地收集和汇总已经审结的案例和裁判文书,具有案例数量较多、案例较全、更新速度较快的特征。同时,借助于大数据的整理,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将案例、法规和学术研究链接在一起,给读者一站式的搜索服务,已经成为目前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常用的数据库。应该说,商业途径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网络检索司法裁判文书的最重要和最快速的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查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的商业和非商业途径均已有了极大发展,但相对于国际社会和其他地区比较成熟的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途径而言,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一)收录的司法裁判文书数量偏少,无法反映我国目前司法审判的现状

  收录司法裁判文书数量是否丰富是法律网站或数据库开发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外几大著名法律数据库也都以收录内容丰富为其特色之一。例如,West International 数据库收录的案例包括英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成文法及判例,案例最早自 1658(美国)年起。Lexis Nexis 数据库,收录了包含美国在内共24 个国家和地区的案例,涵盖了美国所有法院的现行判例和回溯判例[2]。相比之下,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途径所收录内容却普遍偏少。

  商业类数据库以北大法宝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0 年全国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共6 747 399件,行政案件166 572件;2013 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共8 155 912件,行政案件156 538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统计数据相比较可以发现,商业数据库虽已收录大量司法裁判文书,但数量偏少。例如,北大法宝,检索其“案例与裁判文书”栏目所收录的裁判文书,所收录 2013 年审结民商事经济类裁判文书共548 563篇,占当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数比重由 2010 年的 4.42上升到 2013 年的 6.73%;所收录 2013 年审结行政案件裁判文书12 785篇,占当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数比重由 2010 年的4.87%上升到 2013 年的8.17%。具体数据及其出处参见下表。

  资料来源:2010 -2011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址为:http:/ /www. court. gov. cn;  2012 年审结案件数量引自佟季、马剑《2012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人民司法》2013,(7):54),2013 年审结案件数量引自佟季《2013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人民司法》2014,(5):110)。北大法宝收录数据为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结果整理,2015 -2 -10。

  同样的问题在司法裁判文书检索的非商业途径中也普遍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从 2014 年 1 月1 日起开始网上公布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均须网上公布裁判文书;10 个东部省份(如北京、天津、辽宁等)和 3 个中西部省份(河南、广西、陕西)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但其覆盖地域仍未能涵盖所有法院,收录的裁判文书年份也仅限于 2014 年后判决发布的裁判文书。地方法院官方网站主要收录本地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信息来源上具有优势,但即便如此,地方法院官方网站也存在裁判文书收录数量远远少于本法院审结案件数量的情况。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 2014 年一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为225 400件,办结207 700件[3]。但截至 2015 年 2 月 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共发布裁判文书28 695篇,且案件审结年限跨越 2009 年 12 月至 2014 年。法律专业网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裁判文书”栏目(http:/ /www. ccmt.org.cn/cpws. php)共收录2010 年到 2015 年涉外海事和商事裁判文书9 139篇,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仅 2014 年 1月到 6 月,中国法院新收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数量就高达16 973件[4]。根据新华社报道的数据显示,从2010 年1 月至2014 年6 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287 262件[5]。

  从上述相关数据对比情况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权威官方网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偏重于 2014 年之后公布的裁判文书;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收录数量和种类,明显多于地方法院网站或非商业类法律专业网站。但即便如此,相比于中国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的实际案件数量,这些数据库收录的文献数量和种类仍远远少于实际案件审结数量。可见,目前网络检索途径并不能真正反映我国法院审结案件数量的真实情况。

  (二) 更新速度较慢,无法及时反映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进程

  能否尽快地公布最新的案例和裁判文书,尤其是争议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是衡量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途径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不过,在中国内地,受制于受案法院对相关裁判文书公布的时间和进度,目前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更新速度较慢,不可避免地出现网络检索滞后于实际案件进展的现象,导致网络检索司法裁判文书结果无法及时充分地反应相关案件的司法进程。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为例,本案于 2010 年4 月19 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1 年11 月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208 号、第 233 号。但是,时至 2013 年 10 月 5 日,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已一年半时间,查询深圳中级法院网站、北大法意以及北大法宝,仍无法获得该裁判文书①。

  这一现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之后将得到极大缓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 8 条,承办法官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对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并提交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因此,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上网。

  (三) 缺乏对司法裁判文书的纵向和横向资料的一揽子获得途径

  一般而言,读者在查询某一具体司法裁判文书时,也会希望获得与该司法裁判文书有关的纵向和横向资料。纵向资料包括对目标案例或裁判文书的案例评论、案例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相关资料;横向资料则包括对目标案例或裁判文书所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资料或证据,或者所涉及的条文的其他资料,甚至是同类案例的对比。文书资料的全面获取有助于准确把握目标案例,并有助于读者对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予以拓展和深入研究。借助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也应该是网络检索相比较于传统纸质查询更为先进之处。国际上著名的法律数据库,均向读者提供高度智能化的检索系统和程序。例如,Lexis Nexis 数据库,对每一案例均进行详细分析,并链接案件评价、被引用情况和其他文献的引证分析等相关资料;在“个案分析”中则包括该案提交法院前的简介、法院关于该案例涉及法律争点的意见概要、核心术语和法院判决等内容。West law 数据库提供案例的相关链接,内容包括判例或成文法的发展历史、曾参考该判例的案例清单、引用该判例的行政决定和二次文献,用户可有效查询相关的法律渊源,了解判例或成文法被引用状况。

  但由于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智能化程度不够,检索便利、快捷程度远远不足等问题非常突出,读者无法在检索某一具体裁判文书时一揽子地获取与该裁判文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大多数网站所公布的案例信息在内容上雷同,缺乏自身特点,更新、检索手段单一。非商业性质的网络检索途径在这一方面的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地方法院的官方网站还是法律专业网站,对案例和裁判文书的收录往往只是简单罗列和排序,检索功能比较单一,基本不提供有关横向资料的查询,纵向资料的提供也较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该网站提供了关键词、案号、案件类型、案由、文书类型、审理法院和裁判时间等多种检索功能,但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仅包括文书本身,无法满足读者对案例和裁判文书纵向与横向资料的需要。

  商业性质的网络查询途径则相对较为完善。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提供较全面的检索方式,其检索结果可根据法例依据、相同案例、相同审判参考、相关论文及实务专题等条件进行再次筛选,也提供有法条联想和案例的法律依据、相同案例、本院同类案例、相关审判参考、相关论文以及实务专题等参考资料。北大法意也在案例方面部分实现了法规与案例之间的互动,对案例中所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提供链接,并加入学理词、法律点、摘要等具有分析意义的知识点等。但即便如此,与国际上著名的法律数据库相比,这两大数据库在智能化检索上仍有很大差距,对案例文献信息的检索缺乏统一的检索语言工具,当信息数据日益庞大时,很难实现检索的标准规范性、动态链接性[6]。

  (四)案例的有效性无法识别

  在成文法国家,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主要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做出,因此,一旦成文法的规定发生变化,例如修订和废除时,根据该成文法做出裁决的案件也就失去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判例法国家,法院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根据有效先例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裁决类似的案件,但要求所遵循的先例必须具有效力,被废除的先例对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司法裁判文书收录与查询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内容是要向读者提供明确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以便读者准确地查找到合适的裁判文书。这一点,国际几大法律数据库均非常重视。以 West Law 数据库为例,West Law 数据库开发的 KeyCite 是用来验证判例有效性的一个专门工具,可适用于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的成文法和判例,用户很容易从系统提供的标识来判断某一判例或成文法是否有效。

  但是,案例有效性的标识问题在我国案例与裁判文书网络查询中仍没有得到解决。非商业用途的网络查询途径基本都没有对案例有效性做出明显标识,商业途径的数据库也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关信息。例如,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栏目下所刊载的裁判文书开篇处所给出的裁判文书基本信息中,包括了案件字号、案由分类、文书性质、审结日期、审理法官、审理法院、审理程序和代理律师等基本信息,但缺乏案例是否有效或者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有效的具体标识。

  三、应重视和发展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

  前已述及,目前我国通过网络途径检索司法裁判文书已有商业途径和非商业途径等多个渠道,但都普遍存在着收录裁判文书数量有限、更新速度较慢、智能化搜索效果较差以及裁判文书有效性无法识别等问题。究其原因,表面上似乎与网络信息技术水平有关,例如无法提供智能化的搜索途径等,但若检视相关网络或数据库所能收集裁判文书的来源会发现,阻碍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发展的主要原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对司法裁判文书上网这一行为的认识仍然不够重视。

  (一) 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是我国实现司法公开化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群众获取和检索信息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4 年 12 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达 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在这一背景下,通过网络公布司法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 年《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已经宣布:为提高司法透明度、推动司法民主化,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但至今仍有部分法院对通过互联网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认识不足,因而不愿公开、不敢公开或不会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表现出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有限、覆盖范围窄、更新速度慢等现象,这显然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实现司法公开,必须积极看待互联网发展,建立并尽快完善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途径,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二) 发展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司法工作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司法透明度不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发展和完善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方便快捷的网络访问查询到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实际上是把裁判文书置于人民群众、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可以满足群众对司法裁判的知情权,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也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构成约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这一背景下,要求司法机关能够更为主动地开展司法公开、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措施,不仅仅是通过网络刊登法院的部分裁判文书,而且应该是刊登全部司法裁判文书,甚至是刊登司法过程中的所有法律文件。增加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拓宽可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的范围都将是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 发展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是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然要求

  根据 201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程序在全国各审级法院生效判决中选取并经过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编发的,在今后的裁判中具有应当参照效力的案例的制度”[7]。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指导性案例发布途径非常重要。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途径除了传统纸质途径(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外,还要求以公报形式一并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已发布了三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布途径的规范化,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路径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方向。

  四、改进我国裁判文书网络检索途径的思考

  针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络检索途径发展的现状,本文从立法保障、公开机制、技术提升信息价值和发展商业检索等方面提出对改进检索途径的几点思考:

  1. 以立法形式保障司法裁判文书网络途径建设。将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途径,规定到诉讼法中,作为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样才会对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形成硬约束,促进司法裁判程序完善。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等同于裁判文书的不公开,可以界定其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和界限,实现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裁判文书合理公开二者间的适度均衡。

  2. 建立以网络检索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司法裁判文书公开机制。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多种途径当中,以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具有经济、有效的优势,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作为唯一方式[8] 。从促进司法公开和便于公众查询的角度来看,应建立以网络检索为主,出版物公开、局域网公开和当事人主动查阅公开等为辅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3. 充分借助网络及技术手段,拓展裁判文书智能检索功能。一是借助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善已初步形成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人民法院,从官方网站到商业数据库等多层次、多层面的裁判文书网络搜索路径。二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发掘和提升网络公开的信息价值,完善上网的裁判文书内容、丰富检索功能和增加可公开的信息内容。法院官网的文书检索应侧重上网的时效性和信息的完整性,在及时上网发布的同时,可考虑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一并上网,以最大程度实行司法判决的透明和公开化。对于商业数据库,应侧重于挖掘裁判文书的相关资料,建立裁判文书相关数据链条,实现读者对裁判文书所涉及事实背景、法律条文、相关判决和学术研究的一站式获取的需求。

  4. 鼓励社会化方式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数据库。建立以公益性为基础、商业化服务和运作为条件的裁判文书数据库,既能有效开展收集、发掘、检索和统计分析等数据加工功能,又能对传统司法裁判文书检索途径加以丰富、拓展。鼓励商业数据库在数据互联互通、完善数据、智能分析等领域加强与政府数据公开的合作,将大大提高公众和法学研究者获取数据文献的准确性,也将提高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参照效力,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本文原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五期

【注释】
① 不过,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目前已能检索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苹果公司、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8、9 号民事调解书)》,2015。
【参考文献】
[1] 朱亚峰. 中外法律文献信息源检索比较[J]法律文献信息研究,2003,(2)
[2] 齐东峰. 国外三大法律数据库内容收录比较及适用范围研究J情报杂志,2011,(6)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司法统计数据[EB/OL].
http:/ /www. szcourt. gov. cn/sffw/spck/sftj/2015/01/16170045272. html.
[4] 法制网.全国法院上半年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近 1.7 万件[EB/OL]. (2014 - 09
http:/ /www. legaldaily. com.cn/index/content/content_5762649. htm? node =20908.
[5] 新华网. 全国法院 4 年来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超 28 万件[EB/OL]. (2014 - 11 - 19)http:/ /www. tj. xinhuanet.com/tt/jcdd/c_1113306934. htm.
[6] 田建设. 我国案例文献的出版及其查询[J].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4,(1)
[7] 黄亚英. 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问题初探[J]. 比较法研究,2012,(2)
[8] 薛晓蔚,薛雨芊. 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的思考[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